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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拟推行成品油市场化定价机制,平衡产业链各方利益

原文标题: Đề xuất áp giá thị trường và hài hòa lợi ích trong hoạt động kinh doanh xăng dầ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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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实行市场定价 兼顾各方利益

《成品油经营法令和燃料贸易商特许经营法令草案(草案)》拟允许零售企业自主决定销售价格。(配图说明:PV)

工贸部正起草关于成品油经营的法令草案,以替代现行的相关法令。在第14版草案中,该部提出多项建议,旨在确保成品油价格调控按市场价格执行,同时保留国家的管控。

2026年9月29日(星期二)07:08(GMT+7)

建议允许零售企业自主决定销售价格

在草案中,工贸部规定,成品油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决定。同时给出成品油价格计算公式,供成品油批发经营商(以下称"批发商")据此计算并确定其系统内及系统外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企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具体而言,批发价、零售价由批发商、非批发商身份的成品油分销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及市场化机制自行决定。其中,批发商确定的零售价格(重油仅为批发价)按本部规定的公式计算。批发商分销系统内门店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发商公布的零售价格;批发系统外的零售价格由成品油分销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及市场化机制自行决定。

经济专家江振西(Giang Chấn Tây)评价认为,此次草案有值得关注的变化,但对于零售企业仍有一些核心问题需要继续提出意见,使新机制真正按市场运行并兼顾各环节利益。江振西认为,最重要的问题仍是零售定价权。因为虽然草案规定批发商和非批发商系统的分销商可按市场机制自主定价,但属于批发商系统的零售企业,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发商提供的公布价格。

"我认为,这一规定仍未彻底理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制定非常明确的原则,即批发商、分销商决定批发价;零售企业根据实际进货价格、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决定零售价,不区分零售企业属于批发商系统、分销商系统还是私营零售公司。"江振西建议。

此外,江振西认为,必须根本解决零回扣问题这是零售企业过去几年来持续面临的难题。具体而言,草案给出的价格公式包括进货价、货源成本、经营成本、利润和税费。但零售企业最关心的是,给零售企业的批发价能否保证足够的差价以覆盖经营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如果批发商有权决定批发价,同时公布零售价,但没有合理机制控制两者之间的差距,仍可能出现批发价等于或接近零售价的情况,即回扣仅几越盾甚至接近零越盾。因此,建议工贸部建立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差额的监督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江振西建议补充允许暂停进货或暂停销售的情形,即当贸易条件导致零售企业无法弥补合理经营成本时,也即零售价与批发价差额过小、卖得越多亏损越大的情况下。因为不能要求企业持续经营,却没有保障企业维持运营最低条件的机制。

价格平抑基金移交国家管理

尽管工贸部草案规定由企业决定成品油销售价格,但仍规定,当成品油市场整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生产经营、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工贸部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成品油价格波动幅度及影响程度,形成文件送财政部汇总,提交政府审议决定价格平抑方案及平抑期限。该部同时规定,成品油价格异常上涨/下降的波动按以下一种或多种迹象认定:成品油零售均价根据经营商申报价格数据,在1至4周内频繁、连续上涨/下降,超过市场异常波动幅度;价格在一周内连续快速上涨/下降,幅度大、振幅高;在1至4周的短时间内累计上涨/下降幅度达15%至20%以上,对消费价格指数、成本、生产经营效率造成显著压力,可能对宏观经济稳定、通胀控制和人民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成品油价格平抑基金的监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该草案中,工贸部规定,运营中的批发商须在本法令生效前一日截止基金余额,并将全部正余额转入财政部在国家金库开设的成品油价格平抑基金账户。企业同时须向财政部和工贸部报送缴款数据。此前,该基金全部从成品油购销中提取,由批发企业持有。

翻译时间: 2026-09-29 10:08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政府办公厅、工贸部、财政部、越南国家石油集团(PVN)
何事
征求成品油市场化定价机制草案意见
何时
2026年9月15日前提交反馈
何地
越南全国
为何
现行统一调价模式导致炼油厂亏损、加油站利润压缩,亟需理顺价格信号
如何
定价贴近国际油价并设价格平稳基金平衡四环节利益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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