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消防未验收擅自投用,最高罚款5000万越南盾
原文标题: Đưa công trình vào sử dụng khi chưa đủ điều kiện PCCC bị phạt đến 50 triệu đồ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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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这是根据《347/2026/NĐ-CP号议定书》值得关注的内容,该议定书规定了《106/2025/NĐ-CP号议定书》(关于消防领域行政处罚)的修订和补充。工程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时投入使用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罚款(配图说明)
据此,《347/2026/NĐ-CP号议定书》第32条第1款修订和补充了《106/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8条第3款,规定对以下行为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工程、工程项目、交通工具已完成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或设计审定,但在投资者、工程所有者、交通工具所有者尚未按规定完成消防安全验收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即投入开采、使用。
因此,自2026年9月15日起,在投资者、工程所有者尚未完成消防安全验收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即将工程投入开采、使用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罚款。
而《106/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8条第3款此前规定,工程、工程项目、交通工具已完成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或设计审定,但在尚未获得专业管理机关消防安全验收结果认可文书的情况下即投入开采、使用的,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
因此,根据新规定,处罚行为的发生时点为:相关责任主体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组织工作但仍将工程、工程项目、交通工具投入开采、使用;而非此前以尚未获得专业管理机关验收结果认可文书的状态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罚款标准仅适用于违法的个人;组织违法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的两倍。
《347/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翻译时间: 2026-09-24 22:36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政府(消防安全行政处罚主管机关)
- 何事
- 规定消防未验收擅用最高罚款5000万越南盾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压实业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降低火灾隐患
- 如何
- 按违规情节分级罚款,责令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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