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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浪费损失的退休人员赔偿金将从退休金逐月抵扣

原文标题: Người nghỉ hưu trốn tránh bồi thường thiệt hại do gây lãng phí bị trừ dần vào lương hư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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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根据2026年第267/NĐ-CP号决议,已退休但尚未完成因浪费行为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且故意拖延逃避赔偿的人员,其每月退休金将被扣除20%以履行该赔偿义务。这是政府第267/2026/NĐ-CP号决议中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该决议详细规定了针对浪费行为及在组织实施防范浪费工作中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和损害赔偿方式。具体而言,第267/2026/NĐ-CP号决议第26条第6款规定,尚未完成赔偿义务而调动工作、离职或退休的人员,作出损害赔偿决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其在调动工作、离职或退休前赔偿剩余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决议第26条第7款b项规定:7.有赔偿义务的人员故意拖延、逃避执行赔偿的,作出损害赔偿决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与接收其工作的机关、组织及其居住地地方政府协调,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b)与社会保险机构协调,对已退休但尚未完成赔偿的人员,按每月退休金20%的比例从其退休金中逐月扣除;c)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据此,已退休但尚未完成因浪费行为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且故意拖延逃避赔偿的人员,其每月退休金可被扣除20%以履行尚欠的赔偿义务。扣除退休金的工作通过作出损害赔偿决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协调配合实施。除扣除退休金的措施外,第26条第7款还规定了其他处理措施,包括:与接收其工作的机关、组织及其居住地地方政府协调,要求有赔偿义务的人员继续履行赔偿;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此外,根据第26条第1款,有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损害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完成赔偿,但按规定分期缴纳的除外。分期缴纳的适用须满足赔偿金额达1500万越南盾以上、义务人面临特别经济困难并提出书面申请等条件。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获准延长,但不得超过24个月。第267/2026/NĐ-CP号决议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翻译时间: 2026-10-19 22:21

核心要素 · 5W1H

谁
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退休人员及执行机关
何事
退休金逐月抵扣赔偿损失
何地
越南全国
为何
防止退休人员借退休身份逃避财产赔偿责任
如何
执行机关按月从退休金中扣减应赔金额直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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