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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起生效的越南新政策汇总

原文标题: Chính sách mới có hiệu lực hôm nay, 25/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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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9月25日起,银行、数据、环境领域多项政策正式生效。其中,新规主要集中在调整信贷机构统计报告接收单位、规范数据交易所运营等方面。

一、信贷机构自2026年9月25日起按国家银行指定单位报送统计报告

自2026年9月25日起,信贷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家银行颁布的第41/2026/TT-NHNN号通知新规定执行统计报告制度。根据第41/2026/TT-NHNN号通知第1条对第35/2015/TT-NHNN号通知第3条的修订,接收报告的单位为国家银行下属单位,由国家银行行长指定。与此前规定相比,新通知未固定指定某一接收单位,而是由国家银行行长指定报告接收归口单位。此外,第41/2026/TT-NHNN号通知第2条第1款还修订了定期统计报告相关规定,其中报表格式、报告周期、报送时限、报告单位及操作指引按第11条及通知所附各附录执行。

2026年9月25日生效的新政策(配图)

二、自2026年9月25日起禁止在数据交易所买卖个人数据

自2026年9月25日起,第314/2026/NĐ-CP号关于数据交易所运营的议定正式生效,其中提出多项要求以保护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数据。根据第31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第6款,严禁利用数据交易所买卖个人数据或违法违规处理个人数据。对于源自个人数据的数据、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只有在符合去标识化条件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时,方可在数据交易所交易。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拍卖活动。根据第314/2026/NĐ-CP号议定第11条第5款,源自个人数据的数据只有在符合去标识化条件时方可进行拍卖。拍卖服务提供机构必须拒绝为以下对象组织拍卖:

- 个人数据; - 尚未获准交易的数据; - 有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嫌疑的数据、数据产品及数据服务。

此外,根据第31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第3款、第5款,在数据交易所流通的数据须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证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并具备可溯源能力。

三、公布2026年须进行温室气体盘查的行业及设施清单

政府总理颁发的第42/2026/QĐ-TTg号决定自2026年9月25日起生效,公布2026年须实施温室气体盘查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业及设施清单。具体包括:

- 附录一:须实施温室气体盘查的行业清单; - 附录二:工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设施清单; - 附录三:建设行业(含建筑和交通运输)设施清单; - 附录四:农业和环境行业设施清单。

列入第42/2026/QĐ-TTg号决定所附清单的设施有责任开展基层温室气体盘查工作,按照第06/2022/NĐ-CP号议定(经第119/2025/NĐ-CP号议定和第83/2026/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的规定编制并提交盘查报告。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建设部有责任指导、检查并督促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履行盘查义务。

四、自2026年9月25日起个人、企业可通过VNeID二级账户注册数据交易所账户

自2026年9月25日起,越南公民、组织及企业可通过VNeID应用程序上的二级电子身份认证账户注册数据交易所交易账户。根据第314/2026/NĐ-CP号议定第18条第1款a、b项,越南公民、组织及企业可通过VNeID二级账户或数据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账户注册。尚未拥有电子身份认证账户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其开户手续按议定所附规定表格提交申请办理。注册账户时,用户须如实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开展交易时,参与者须使用已注册的交易账户和支付账户。此外,第314/2026/NĐ-CP号议定第16条还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参与数据交易所交易的条件,其中要求组织须合法运营,个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有条件经营的数据业务单位须满足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

翻译时间: 2026-09-25 10:03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标题未列具体政策内容,无法判断实际影响,中资企业应查阅越南政府公报确认是否涉及外资准入、关税或行业监管调整。

核心要素 · 5W1H

何事
9月25日起多项越南新政策生效
何时
2026年9月25日
何地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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