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税务局发布47199号公文,个税抵扣指引涉医疗教育支出
原文标题: Công văn 47199/HAN-QLDN5: Hướng dẫn giảm trừ thuế TNCN đối với các khoản chi cho y tế, giáo d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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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026年9月18日,河内市税务局发布第47199/HAN-QLDN5号公文,内容涉及医疗与教育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扣除政策的执行。第47199/HAN-QLDN5号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扣除条件、扣除额度以及所需材料和凭证。
可扣除支出
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9条第2款,居住个人可就本人和家属的部分医疗、教育培训支出在计算税款前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具体包括:在国内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且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每年合计不超过2300万越南盾;在国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每年合计不超过2400万越南盾,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培训机构规定其他专业技能课程的学费。
(配图说明)第47199/HAN-QLDN5号公文指导医疗与教育支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
扣除条件
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9条第3款规定,可扣除支出须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取得发票、凭证;其中医疗费用还须附卫生部长规定的医疗费用明细表。发票、凭证须载明纳税人或家属信息。该支出不得由其他来源支付,如组织、个人、国家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或其他形式的保险支付的资助、援助或代付款。
部分支出不得计入扣除
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8条第4款b、g、i点已免予计入应税所得的医疗和教育培训支出,不得再计入第49条第2款的扣除范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向患重病员工或其家属提供的补助;在越南学习的外国劳动者子女或在外国工作的越南劳动者子女的学费;以及雇主代付的与工作岗位相符的技能和职业水平提升培训费用。
此外,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0条已减税的医疗支出,也不得再计入第49条的扣除范围。
发票、凭证注意事项
根据第47199/HAN-QLDN5号公文,医疗和教育机构须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医疗机构在患者需要电子发票时,应开具并交付发票。同时,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须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发票无购买人信息或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组织和个人用于费用核算或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清算的依据。
关于诊疗费用,第697/QĐ-BYT号决定规定医疗机构须为每次就诊开具费用明细表,并向患者提供一份。已推行电子病历的,相关明细表可按规定以电子形式开具和提供。
要求扣除者须自行办理税务清算
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51条第3款,个人如发生第49条规定的扣除项并要求在计税前扣除的,纳税人须自行办理税务清算,不得委托支付单位代办。
河内市税务局同时建议各企业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宣传上述规定,确保其在医疗和教育培训支出应税所得扣除中的合法权益。
翻译时间: 2026-09-25 15:04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企业财务部门需更新代扣代缴个税申报明细,同步向员工明确医疗与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流程及凭证留存要求,以避免汇算清缴争议。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税务总局河内税务局
- 何事
- 发布47199号公文,指引个税医疗教育专项抵扣
- 何地
- 河内市
- 为何
- 统一基层税务机构与纳税人对可扣除项目范围的认定口径,减少征纳争议
- 如何
- 以公文形式下发执行,要求纳税人保留发票与凭证备查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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