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文件规定11月15日起施行
原文标题: Giấy tờ chứng minh điều kiện an toàn phòng cháy, chữa cháy từ 15/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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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026年10月20日,越南政府颁布第392/2026/NĐ-CP号法令,对公共秩序安全经营投资行政程序和条件作出修改,自2026年11月15日起生效。第392/2026/NĐ-CP号法令第4条修改并补充第96/2016/NĐ-CP号法令第19条第3款,涉及经营场所、原材料仓库和商品仓库证明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文件类型。其中,部分经营场所免于提交消防检查记录;没有仓库的场所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仓库租赁合同。此外,如果国家机关的数据库已在电子环境中互联共享,经营场所可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自2026年11月15日起适用的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文件(示意图)。具体而言,修改并补充后的第19条第3款对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文件和材料作出如下规定:
- 安全条件证明:依照消防、灭火和救援法律规定,由主管机关出具的消防检查记录。 - 免于提交消防检查记录的经营场所:包括印章制造场所;保安服务经营场所;有奖游戏(博彩)经营场所;经营记录交通车辆测速影像的设备、测量呼气酒精浓度的设备、测量血液酒精浓度的设备、毒品测量和检验设备,以及移动信息信号分析设备和移动信息码扫描设备的场所。 - 没有仓库的情形:没有依法应配备的原材料或产品仓库的经营场所,须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租赁合同。 - 爆炸物品经营场所:对于使用工业爆炸物、炸药前体的行业和职业,以及提供爆破服务的企业,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材料为工业爆炸物、炸药前体储存仓库的文件。根据原则性合同将爆炸物运至爆破地点、当日全部用完且不留存爆炸物的,爆破作业场所无需设置储存仓库,但须提供原则性合同、符合工业爆炸物经营场所安全秩序条件的合格证书,以及工业爆炸物储存仓库的消防检查记录。 - 免于提交材料的情形:国家机关数据库已在电子环境中互联共享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上述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材料。
翻译时间: 2026-10-21 15:32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工厂、贸易公司及边境华商企业申请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时需按新规准备材料并统一提交标准,可减少重复提交成本,但需重新梳理内部消防合规文件。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公安部消防救援与救护警察局
- 何事
- 颁布消防安全条件证明文件办理规定
- 何时
- 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 何地
- 全国
- 为何
- 统一消防条件审核材料标准,衔接2024年《消防法》及《消防安全条例》
- 如何
- 通过第03/2026/TT-BCA号通知明确证明文件类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与电子化办理流程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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