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研讨修订烟草危害防治法补齐监管空白
原文标题: Hoàn thiện pháp luật về phòng, chống tác hại của thuốc lá - 'Bịt” khoảng trống', 'siết' quản l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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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完善烟草危害防治法律填补空白、加强管理
全景会谈:完善烟草危害防治法律填补空白、加强管理于3/11日下午在《越南法律报》举行。
《预防、控制烟草危害法》实施13年多来,执法实践要求进一步完善无烟环境、健康警示、管理责任及违法处理等规定。这也是专家在《越南法律报》与卫生部疾病预防基金共同举办的“完善烟草危害防治法律填补空白、加强管理”座谈会上讨论的核心议题。
2026年11月3日星期二18:56(GMT+7)
11月3日下午,《越南法律报》与卫生部疾病预防基金会在河内联合举办“完善烟草危害防控法律补齐漏洞、强化管理”研讨会。
越南医学总会法律司原司长、社会咨询、辩论与鉴定委员会主任阮黄光(Nguyễn Huy Quang)教授,以及公共卫生大学环境卫生专业高级讲师陈氏雪幸副教授(PGS.TS 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参加了活动。
《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实施13年多来,为烟草管控、保护社区健康和建设无烟环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然而,执法实践也提出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在对《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修正、补充若干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国会议员提出了许多建议,涉及扩大禁烟场所、明确获准设置独立吸烟区的区域逐步转为全面禁烟的时间表、厘清管理者责任、提高烟草包装上的健康警示面积,以及保障违法处理条件等。这些建议不仅要求完善法律规定,还要求考虑组织实施的可行性,包括责任和权限的确定、监督机制以及实施资源。
在研讨会上,两位专家从法律、环境卫生和执法实践等角度交流了上述问题,为研究和完善烟草危害防控政策进一步提供科学依据和实践基础。
完善法律机制以解决烟草管控中的不足
研讨会上首先向越南医学总会法律司原司长、社会咨询、辩论与鉴定委员会主任阮黄光教授(Nguyễn Huy Quang)提问。
- 阮黄光教授,从《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来看,您认为本次修法应优先解决法律漏洞或实施中的哪些阻碍?目前为什么这些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阮黄光教授在研讨会上分享了看法。
阮黄光教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必须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为什么必须严格执行该法规定?因为烟草是导致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因素之一。这一疾病群体在越南疾病构成中十分典型,占比高达73%。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机制,控制并防范烟草危害;同时,还必须建立机制,确保有关烟草危害防控的法律规定得到认真执行。
《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实施13年多来,实践表明法律层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灰色地带。
第一,我们制定了一项非常先进、获世界卫生组织高度评价的规定。越南是少数禁止生产、经营、出口、进口、储存、保存、运输、临时进口、再出口、使用、持有、信息传播、广告、促销以及资助电子烟、加热烟草和新型烟草产品的国家之一。该内容已由国会以决议形式通过。在本次修法中,应将这一规定纳入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第二,越南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员,该公约规定以任何形式禁止烟草广告。然而,13年前我们尚未对烟草制品展示作出规定。因此,本次国会也将审议并讨论补充规定,禁止在销售点展示烟草制品,包括批发点和零售点,以严格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
第三,现行法律也授权政府扩大采用图片形式的健康警示。然而,13年来,图片健康警示占包装正面和背面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0%。我们的健康警示图案也只有6种;13年后,这些图案已经陈旧,而轮换使用健康警示图案也未得到认真落实。因此,在本次修订中,许多国会代表认为,需要在法律中补充有关健康警示的规定。
第四是扩大无烟环境的问题。目前,一些被规定为禁烟的场所仍允许设置吸烟区,如船舶、列车、机场和其他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酒店、旅馆、卡拉OK厅、酒吧、舞厅、夜总会……13年来,这些规定基本保持不变,而建设无烟环境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已出现无烟街道、无烟城市等模式。在此背景下,即使是高档酒店仍允许设置吸烟区,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关于这一问题,Tuyết Hạnh教授将进一步交流。
第五,《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将防止烟草工业干预烟草危害预防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执法组织过程的规定国内法化。然而,这一内容在我国也尚未得到充分落实。
因此,从法律层面看,共有5组内容需要修订和补充。正如今天讨论会的主题一样,目标就是填补漏洞,使预防和应对烟草危害的法律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周全。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例如,我们已经出台了有关行政处罚的法令,但现实中仍存在在学校区域展示、销售烟草制品的情况;社交网络上仍有人宣传、买卖电子烟、加热烟草或以怪异、有害的新奇产品吸引年轻人。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工作也仍存在一定不足。因此,需要同时推进两项工作:一是继续完善预防和应对烟草危害的法律;二是建立严格管控机制,确保法律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预防和应对烟草危害的法律才能不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融入生活实践。
- 从环境卫生和无烟环境建设的实际角度,PGS.TS 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陈氏雪馨副教授、博士),您如何看待目前公共场所的烟草烟雾暴露状况?有哪些困难导致禁烟规定未能得到全面遵守,尤其是在餐厅和服务场所?
PGS.TS 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陈氏雪馨副教授、博士),公共卫生学院环境卫生专业高级讲师,在讨论会上分享了看法。
陈氏雪姣副教授:多年来,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执行有关在餐馆和餐饮服务场所防止烟草危害的规定。然而,全国范围的调查显示,这些场所的被动吸烟暴露情况仍然值得关注。2015年,《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生效后,越南开展了全球成人烟草使用调查(GATS)。结果显示,约91%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到餐馆、饭店就餐时会接触二手烟;在咖啡馆,这一比例为89%。
经过多项干预措施,暴露比例有所下降。然而,公共卫生大学与各省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在烟草危害预防控制基金支持下开展的2024年研究显示,在34个省市中,仍有67%的受访者在餐馆、饭店接触二手烟,在咖啡馆的比例为59.2%。因此,尽管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在这些公共场所就餐的人中,每三人就有约两人吸入他人吸烟产生的烟雾。
越南每年有超过100000人死于烟草相关原因,其中约18800人死于二手烟暴露。这不仅威胁到前往公共场所的社区成员,也直接影响到餐馆、饭店和咖啡馆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长时间在这些场所工作,暴露风险同样令人担忧。
多年来,医疗机构、学校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的实施情况取得了较好成果。根据我们的2024年调查,这些场所的暴露比例仅约为20%。相比之下,餐馆、咖啡馆和酒店仍是问题突出的场所。
看到本次国会议代表的意见建议扩大全面禁烟场所范围,为建设无烟环境作出贡献,我感到十分欣慰。我认为,这确实是一项进展。
在河内市 Cau Giấy(筹溪)坊和富寿省Vĩnh Phúc(永福)坊开展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尽管《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已于1/5/2013生效,但仍面临许多挑战。第一项挑战是,人们普遍把吸烟视为一种文化习俗。用餐时,到餐馆或咖啡馆,许多人习惯于相互递烟,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改变这种社会规范需要时间。
第二,场所经营者和员工缺乏必要技能,甚至有人不知道自己的场所依法属于室内禁烟地点。他们也没有掌握处罚标准,没有接受过如何在有人吸烟时进行提醒以及如何处理相关情况的技能培训。
一些店铺虽然悬挂了禁烟标志,但设置标志是为了满足消防、防爆要求,而不是依照《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规定通知该区域禁止吸烟。
在地方政府层面,一些地方尚未制定有关落实、监督和处罚责任的具体计划、指标或程序。这些都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的困难。
两位与会嘉宾在座谈中分享了看法。
扩大全面禁烟场所范围:应如何规定?
- 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国会议代表建议扩大全面禁烟场所范围,其中包括逐步将目前允许设置专用吸烟区的部分场所改为室内全面禁烟。同时,还有人提议将船舶和列车纳入全面禁烟的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吴光光教授您好,在考虑修订第11条和第12条时,应如何确定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以确保规定明确、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
阮光创教授:正如陈氏雪杏副教授提及,现行法律规定对酒店、酒吧、卡拉OK、舞厅、宾馆和住宿场所并非完全禁止吸烟,而只是禁止在室内吸烟,同时仍允许设置吸烟者专用区域。然而在实践中,许多酒吧、卡拉OK、舞厅、酒店和住宿场所并未设置吸烟者专用区域。因此,有意识的人会到外面吸烟,但仍有一部分人保持边喝酒、边在酒吧、卡拉OK、舞厅、酒店和住宿场所内吸烟的习惯,导致公共场所烟雾弥漫、令人窒息。
现在是我们客观而严肃地看待这一问题的时候了。因为被动吸烟对周围人的健康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妇女,母亲和儿童。这些群体正是卫生部门特别关注并负有保护责任的对象。
在此次修法中,许多国会议员表达了不满,并要求修改与禁烟场所有关的第11条、第12条。目前,国家机关、医院和教育机构被列入室内全面禁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者专用区域。然而,我们需要继续补充、扩大全面禁烟场所的范围,因为《法律》实施13年来,这些规定基本保持不变,政府尚未加以补充。
吸烟烟雾会影响周边环境和接触者的健康。我们出国时还有国界、口岸和签证,但吸烟烟雾却没有任何边界。烟雾可以扩散并影响周围所有人,而不只是吸烟者。
因此,当前提出的问题是,需要扩大全面禁烟场所范围,不设置吸烟者专用区域。例如,就机场而言,根据实际出行情况,我注意到目前大多数国际机场都禁止吸烟。想吸烟的人必须走出机场区域,然后重新办理手续才能进入,甚至还有误机的风险。这样的规定十分严格,并得到认真执行。在我看来,机场是最有可能实行全面禁烟的场所之一。
第二类可行性同样较高的是船舶、火车等交通工具。不过,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和行程时间制定相应规定。对于短途线路,可以实行全面禁烟。但对于耗时较长的行程,例如历时数月的火车旅程,仍需考虑设置吸烟者专用区域。如果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规定,实施起来就会更加顺利。
对于其他场所类别,需要制定时间表,并结合宣传、劝说工作加以落实。正如陈氏雪杏副教授所提及,酒吧、卡拉OK、舞厅、餐厅和卡拉OK场所应按照时间表逐步走向全面禁烟,随后是酒店、旅馆及其他住宿场所。
不久前,我参加了《文化报》举办的一场座谈会,其中开展了无烟酒店模式实施指导活动,并向44家酒店授牌。通过这次活动,我注意到酒店对于参与实施这一模式感到十分积极。因为实际上,居民和住宿旅客也不愿意使用带有烟味的酒店服务。吸烟烟雾不仅影响酒店的空气质量和公共空间,还会直接影响住宿旅客及服务使用者的健康。
请问陈氏雪姮副教授(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有观点建议确定一个期限,将设有独立吸烟区的场所全面改为室内禁烟,也有观点主张继续设置独立吸烟区。考虑到烟雾向非吸烟区域扩散以及暴露风险,这两种方案有何不同?确定实施路线时,需要考虑哪些科学依据?
陈氏雪姮副教授(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讨论这一问题时,有两种不同方案。一是在这些场所全面禁止室内吸烟,从而消除居民暴露于二手烟的风险。二是在酒店、酒吧、舞厅、卡拉OK等一些场所继续允许设置独立吸烟区。按照第二种方案,暴露风险仍然存在,只能得到部分缓解。
全球各地的研究和专家意见均表明,独立吸烟室无法完全消除风险。例如,在卡拉OK包间,门无法绝对密闭,因为顾客和工作人员仍需进出提供服务。每次开门时,吸烟室内的空气和烟雾中的污染物都可能向外扩散。
研究表明,独立吸烟室外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可能低于室内,但仍明显高于无烟环境。在对桥嘉(原文:Cầu Giấy)和永福(原文:Vĩnh Phúc)无烟环境的研究中,除观察是否有人吸烟外,我们还采集空气样本,测量尼古丁浓度。结果显示,约49%的场所空气中检出尼古丁。这表明,在酒店等场所设置独立吸烟室,几乎无法消除居民暴露于二手烟的风险。
国会议员提出扩大全面禁烟场所范围,我对此感到欣慰。《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自2013年施行以来,酒吧、卡拉OK厅、舞厅、酒店和住宿场所仍获准设置独立吸烟室。如果本次议员支持将这些场所纳入全面禁烟范围,那就是一项符合实施该法13年来实际情况的重要进展。
我支持国会议员关于扩大全面禁烟场所范围的意见,因为允许设置独立吸烟区的规定在执行中既困难重重,又成效不佳。
阮黄光博士(Nguyễn Huy Quang):我补充几点。正如陈氏雪姮副教授(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所分析的,现行法律规定部分场所全面禁烟,但同时允许设置吸烟者专用区域。这些区域已有烟灰缸、烟雾过滤设备以及消防、防爆要求。然而,即便严格落实这些要求,开门时烟雾仍可能外泄。只要存在缝隙,烟雾便可扩散并影响周边环境。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一旦实施禁烟,就应全面禁止,不应一方面划定区域禁烟,另一方面又设置吸烟专用场所。
这不是某个人的权利问题,而需要考虑社区的整体健康。在专用区域吸烟仍可能影响周围的人,并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
请问两位嘉宾,针对室内全面禁烟还是允许部分场所继续设置独立吸烟区这一分歧,需要依据哪些法律标准、科学证据和执行条件来评估各方案的利弊?如设立“例外”,应如何解释和界定?
阮光创博士:现行法令已对此作出规定,具体依据各地的性质、程度和条件而定。例如,对于酒店、餐厅,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然而,我们尚无明确的量化标准进行评估。因此,可能产生争议,例如有人认为尚未达到必须禁止的程度。
我希望各位国会代表建议政府立即提请国会审议,将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的规定纳入法律,而不是继续讨论设置专门吸烟区。不过,执法也需要时间表,不应过于突然。可以先从机场、船舶、火车开始,然后是酒吧、卡拉OK、舞厅,再扩展至酒店和其他住宿设施。
陈氏雪幸副教授:抵达东京后,我发现那里既有室内禁烟区,也有室外禁烟区,不仅学校禁烟,周边居民区也禁烟。吸烟者必须进入专用吸烟室;这种做法既保护周围人员,尤其是儿童,也保障人们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我支持扩大全面禁烟场所的范围。餐厅早已依法列入禁烟范围,而酒店、酒吧、卡拉OK、舞厅目前仍设有专门吸烟区。希望此次修订能够将这些场所也纳入全面禁烟范围。
明确管理者责任及处理违法行为的权限
除扩大禁烟范围外,如何确保有关规定得到执行,也是本次座谈会重点讨论的内容。
- 请问阮光创博士,《第14条》目前正按照明确禁烟场所负责人、管理者权利与责任的方向征求意见。依您之见,应如何界定要求制止违法行为、记录事件、移交信息以及处理违法行为的权限?
阮光创博士。
阮光创博士:现行法律已规定负责人和公共场所的责任。需要了解的是,吸烟行为发生得非常迅速。吸烟者只需吸上几口,大约20秒,烟瘾便会缓解。如果没有摄像头,场所很难发现;即使装有摄像头,也未必能确定吸烟者身在何处。
因此,禁烟规定主要旨在引导行为。当人们知道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时,就会相互提醒并自觉遵守。然而,这一做法无法彻底杜绝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和修订草案都强调场所经营者的作用。例如,若有人在酒吧吸烟,既可处罚吸烟者,也可处罚场所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罚款不按个人计算,而按组织计算。根据卫生领域行政处罚规定,个人被罚款10 million đồng时,组织将被罚款20 million đồng。我认为,只有明确规定各场所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才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个问题是需要建立适当的监管机制。警察、村长或坊长不可能每次都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因此,场所负责人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向员工说明哪些行为不被允许,以及顾客吸烟时如何提醒。提醒也需要技巧,避免激怒顾客,进而发生冲突。
场所负责人的作用非常重要。主管部门,尤其是卫生部门,需要指导各场所如何预防和减少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在接受指导后,员工可以提醒顾客并制作违法记录。场所本身没有处罚权,但可将记录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我认为,应将场所内部机制与主管部门的检查、处理机制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执行法律。
- 哈顺女士,在关于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中,有人认为,国家烟草战略中减少餐厅被动接触烟草的目标尚未实现;也有意见指出,因在公共场所吸烟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仍然很少。鉴于建设无烟环境的实际情况,您认为主要困难在于发现行为、监督管理,还是维持场所遵守规定?有哪些措施可以改善这一状况?
陈氏雪顺副教授: 根据我在桥嘉和永福开展无烟环境研究的经验,我认为这三个环节都存在困难。
首先是发现违规行为。吸烟行为通常发生得很快,因此很难及时发现和处理。餐厅经营者没有处罚权;即使餐厅经理,也不具备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只能制作违规记录。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仍面临许多困难。
其次是监督工作。近年来,无烟环境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依靠全国性调查,通常每两年开展一次。我们已分别于2020年、2022年、2024年开展调查,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些调查为制定政策提供了数据,但在乡、坊一级,缺少了解辖区内哪些场所正在违规所需的数据。
例如,一个坊有100多家餐厅、酒店和咖啡馆,但当地没有关于哪些场所正在违规的具体数据,因而难以进行检查和处理。因此,场所一级的监督工作仍受到限制。
我认为,最大的瓶颈仍然是场所一级的执行。负责人、场所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尚未充分认识相关法律规定。尽管法律已于2013年颁布,许多人仍不清楚自己的场所是否属于全面禁烟范围、处罚标准如何,以及发现吸烟行为后应如何与顾客沟通、提醒。
在这些场所工作的人员在知识、认识和技能方面仍有限,因此执行不够严格。按规定,场所必须张贴禁烟标志并制定内部规章,但实践中很少有场所能够完整落实。一些场所虽然张贴了标志,却只是做表面文章;标志尺寸太小、设置位置过高,顾客难以看到。这些问题表明,场所一级的执行仍面临诸多挑战。在研究中,我们也了解各地面临的困难,同时配合建设无烟环境示范模式,以总结经验,争取明年在其他地方推广。
- 有国会代表提出,应审议关于在火灾、爆炸风险较高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明确在部分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的规定。草案还提及养老机构。教授、副教授陈氏雪姮(PGS.TS. 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表示,应根据哪些标准确定禁烟场所:烟草烟雾暴露程度、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以及空间条件?
教授、副教授陈氏雪姮(PGS.TS. 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我认为,需要考虑若干因素。第一是空间的封闭程度;第二是人们在其中停留的时间。停留时间越长,暴露程度越高;空间越封闭,污染物越容易长时间滞留。此外,还应考虑该场所是否有人流密集。
我非常支持将养老机构列入室内及场所范围内全面禁烟场所名单。此前,法律已规定儿童场所室内及场所范围内全面禁烟,但尚未对养老机构作出类似规定。与此同时,老年人往往患有基础疾病,属于高风险群体,暴露于烟草烟雾可能增加住院和死亡风险。因此,我支持在养老机构室内及场所范围内全面禁止吸烟的规定。
对于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场所,以及参与交通活动时吸烟的行为,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能较为困难。例如,骑摩托车的人吸烟可能只在短时间内暴露于烟草烟雾,但烟蒂可能飞入旁边骑行者的眼中。如果将这种行为纳入《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法》,执行起来将会很困难。可以研究在道路交通法律框架内处理危害交通参与者安全的行为。
对于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场所,《消防法》已有禁止吸烟的规定。因此,这项内容可能已在现行规定中得到调整。
根据自2013年起生效的《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法》,火灾、爆炸风险较高场所已纳入室内及场所范围内全面禁烟范围。然而,法律尚未具体列出火灾、爆炸风险较高场所的目录。可能需要与消防机构协调,以确定该目录,使相关规定得到更明确的适用。
- 有建议补充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定期检查责任、乡级公安机关受理和处理违法行为的责任,并规定使用合法图像和数据进行核实。请吴 Huy Quang 博士(TS. Nguyễn Huy Quang),为使这些建议真正具有可行性,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明确权限、程序、证据以及协同责任?
吴 Huy Quang 博士(TS. Nguyễn Huy Quang):现行《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法》已规定公务、公共服务活动中相关职务的权限,其中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按照目前省、乡两级地方政权模式,乡级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不仅要监督烟草规定落实,还要跟踪食品安全、酒类、啤酒、含糖饮料等许多其他领域。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相应权限,但会将执行工作分配给各职能机构。例如,由乡、坊级卫生站协助落实;同时与地方公安协调,检查、监督各场所。我认为,这方面无需在法律中另行规定,因为权限已经明确。当前的问题是加强执行能力,而非法律存在空白。
重要的是,要把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纳入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成为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一项指标。如果无法完成这一指标,即使其他领域表现积极,该地方也将无法达到政府活动成效评价指标。
在我看来,责任已经明确,但需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有关机关之间的协调相结合。其中,卫生部门发挥骨干作用,公安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各机关的协调有助于更有效地落实相关工作。
建议将卷烟包装上的健康警示面积提高至至少85%
- 陈氏雪姮副教授、博士(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多位议员代表建议规定,卷烟包装正面和背面每一面的健康警示面积至少达到85%。同时,也有意见建议规定合理的实施路线图或过渡期限,并评估合规成本。依您之见,有关风险传播和行为改变的证据表明,扩大警示面积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除面积比例外,在形象、警示信息和呈现方式方面,还需注重哪些因素,才能确保警示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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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雪姮副教授、博士(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卷烟包装是向吸烟者传递信息和图像的载体。每天吸一包烟的人可能会看到烟盒约20次。因此,加强以图像方式在卷烟包装上作出健康警示,已被证明是预防和减少烟草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将卷烟包装85%的面积用于图像警示。而据阮黄光博士(Nguyễn Huy Quang)提及,越南过去13年来一直维持在50%的比例。我认为,现在正是通过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将健康警示面积提高至85%的时候,而不是继续等待实施路线图。
健康警示不仅可以帮助吸烟者增强戒烟动力,还可能降低尚未吸烟者开始吸烟的意愿。在世界上,一些国家还采用素面卷烟包装,不印任何卷烟广告信息。目前,东南亚地区有4个国家实行素面包装。这项措施与健康警示相配合,旨在限制烟草公司利用包装为产品做广告。
阮辉光博士(Nguyễn Huy Quang):烟盒上的健康警示与其他大众传播形式不同。这是一种直接、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吸烟者看到包装,可以立即了解肺癌、慢性阻塞性肺病以及影响子女或生育健康等风险。
吸烟者每天多次拿出烟盒,便会反复看到警示图像。不仅吸烟者,周围的人也可能看到烟盒并接收到警示信息。
目前,图像警示面积占50%。标签贴在烟盒上后,部分警示可能被遮挡。因此,需要扩大警示面积。警示面积扩大后,企业在烟盒上刊登广告图像所占的面积也将相应缩小。
另一个优点是,大众传播需要经费,而烟盒警示由国家规定图案,烟草企业必须印在产品上。这笔费用可以计入售价,由吸烟者支付,但警示可以反复、直接地传达。
13年前,越南规定警示面积为50%,目前仍保持这一比例。相比之下,文莱和东帝汶采用92.5%的比例;泰国为85%;其他一些国家为75%。越南目前的比例与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相当。
根据报告所列排名,2013年越南约排第29位;13年后,目前降至第95位。也就是说,我们的排名不升反降。因此,需要扩大图像警示面积,同时朝着采用90%的比例或推行 plain cigarette(纯色烟盒)的方向推进。不过,在汇总的19名国会代表意见中,有人建议将健康警示面积提高至85%,但法律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仍交由政府制定。如果法律能够纳入这一比例将会更好;否则, 执行仍需等待政府根据卫生部的建议作出规定。
关于警示图像,过去越南使用六种图案。目前,卫生部正开展研究并提出一套新图案。专家委员会已统一确定12种图案,正在讨论更换时间,可能每一年或两年更换一次,以避免令人厌烦。
保障烟草危害防控政策的实施资源
完善法律过程中提出的另一项内容,是拨付烟草危害防控工作的财政资源,尤其是在有关基金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有意见对有关基金的规定可能变化时烟草危害防控工作的财政资源表示担忧。阮辉光博士(Nguyễn Huy Quang),为避免任务增加而资源不足,在完善法律过程中,应如何安排经费保障、分配责任和资源使用监督机制?
阮辉光博士(Nguyễn Huy Quang):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因为一项法律规范要付诸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组织资源。
目前的基金主要来自烟草企业强制缴纳的款项,此外还有消费特别税收入。我们已经提高税额,但基金目前仍主要依靠1.5%—2%的强制缴纳。基金不仅用于烟草危害防控,还服务于疾病预防工作,包括传染病和非传染病防控,以及营养、环境、体育锻炼、行为、生活方式等风险因素。另一大支柱是事故和伤害防控。过去,基金只用于烟草危害防控;目前,支出范围已扩大至疾病预防工作。
在我看来,这项扩大范围也有积极的一面,因为宣传活动不必只聚焦于烟草,而是可以与整体疾病预防联系起来。不过,仍需为烟草危害防控工作单独安排优先预算。在2026年预算草案中,我们已考虑这一问题,并为2027年的稳定、组织和实施做好准备。以目前的预算来源看,若能优先分配给烟草危害防控工作,也将是积极举措。
此外,我们不能只指望烟草企业的强制捐款。我曾建议酒类、啤酒也应强制缴纳;含糖饮料是导致肥胖的原因之一,也应采取类似方式捐款。预算不足时,就必须增加其他资金来源。补充资金来源后,需要合理分配。即使这笔基金由直接捐款形成,仍属于国家预算的一部分。
我想强调的一点是,如果资金仍然不足,国家就需要发挥主导、引导作用,并确保从预算中提供资金。为主动、积极地开展预防工作提供经费非常重要。政治局关于在关怀和保护人民健康方面实现突破的第72号决议,也要求更加重视预防而非治疗,因此需要为疾病预防工作投入资金。
如果花1 USD用于疾病预防,就可能避免8至12 USD的治疗支出。如果不加以预防任由疾病发生,国家可能要支出8至10倍。世界卫生组织也已向包括越南在内的成员国建议,应认识到投资疾病预防的效果。
- 陈雪妍副教授、博士(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除了修订规定外,还有哪些具体方案有助于地方政府、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服务场所维持无烟环境?依您之见,应如何优先开展宣传、提供专业支持、监测暴露程度和监督执行情况,确保烟草危害防控资金得到有效使用?
陈雪妍副教授、博士(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正如阮 Huy Quang博士所分享的,过去我们设有烟草危害防控基金,如今则是疾病预防基金。在过去10多年里,每支出10 đồng用于烟草危害防控,就有9,7 đồng来自烟草危害防控基金。有了这笔资金,许多活动得以开展,但实际执行仍面临不少困难。
为加强各场所无烟环境的落实,地方当局和基层行政单位负责人应认识到,这不仅是一项责任,也是展现对社区健康关心的机会,有助于建设生活文明、紧跟世界潮流的地区。清新、无烟的环境也有助于吸引游客。越南近99%的女性不吸烟;女性吸烟率仅约为1,1–1,7%。因此,建设无烟环境也能为当地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动力。
如果基层负责人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具体指标,就可以据此评估成效。在我们的研究中,与地方当局开展工作时,我们会共同确定指标,例如某一区域有50%的场所检出空气中的尼古丁,那么明年就需要将这一比例降至多少。
第二,需要加强培训,提高地方和场所的能力,并提供配套资料。这些资料应就执行技能、标牌悬挂的尺寸和位置、法律规定,以及顾客在场所内吸烟时如何应对等事项提供指导。
第三,需要加强监督。全球范围内都没有足够资源检查并处罚所有场所。不过,检查和处罚部分场所,并广泛宣传违规案例,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我认为,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之间的协作非常重要。双方可以检查一些场所,依法处罚并广泛宣传违法案例。通过这些工作,民众和有关单位可以清楚了解相关规定及自身责任,更好地遵纪守法,让法律不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且真正融入生活。
完善《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法》时需要优先处理的问题
结束专业交流后,针对会上提出的各项问题,完善法律不仅涉及扩大禁止吸烟场所范围、调整烟草包装健康警示,还涉及管理责任、执法权限、协作机制、实施路线图和保障资源。
- 两位专家能否谈谈,哪些优先建议需要审议和完善,以解决目前存在的不足,同时确保有关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并提高执行效果?
研讨会全景。
阮 Huy Quang 博士:我谨以专家和普通居民的双重身份发言。我非常期待这次修法能够解决必要的问题。该法律施行13年后才进行修改。如果这次仍然无法完成,可能还要再等13年才能修改。届时,今天出生的孩子已进入青少年时期。拖延将影响居民健康。
我认为,这次修法需要严格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出口、进口、推广、资助、储存和使用电子烟、加热烟草、含尼古丁产品及水烟。
第二,应坚持禁止在销售场所展示烟草的规定。第三,应立即将烟草包装健康警示面积占比85%的规定写入法律,同时确定逐步实现 plain 包装的路线图。
第四,应规定无烟环境。越是全面扩大禁止吸烟场所范围,就越能保障居民享有无烟环境的权利。
Trần Thị Tuyết Hạnh 副教授、博士:Nguyễn Huy Quang 博士已经作了相当全面的阐述。我补充一点:我非常期待并支持各位国会代表关于扩大全面禁止吸烟公共场所范围、不设置专用吸烟区的建议。酒店、酒吧、舞厅等场所应纳入这一范围。
为落实相关规定,法律应规定较短的实施期限,也就是一至两年,而不应拖延。我也希望老年人照护机构能在室内和园区内实行全面禁烟,与儿童专用场所类似。
如果这些规定得到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社区健康,减少未来数年数以百万计的越南人接触被动吸烟烟雾。这并非限制吸烟者的权利,而是保护社区健康。
翻译时间: 2026-11-03 22:28
对中企影响
越南拟收紧电子烟、加热卷烟及烟草广告和包装警示要求,在越经营或生产相关产品的中资企业将面临产品合规、标签更新及渠道宣传调整。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法律报》、卫生部预防疾病基金会、全国人民代表、越南医学总会及越南公共卫生大学专家
- 何事
- 研讨《预防烟草危害法》修正补充草案
- 何时
- 2026年11月3日
- 何地
- 河内
- 为何
- 现行法实施逾13年后出现新型烟草产品监管、禁烟范围、健康警示图样展示及违法处理等制度空白
- 如何
- 与会专家和国会议员提出完善禁烟场所、烟草制品展示、包装健康警示、管理者责任及违法处理条件,并评估执行权限、监管机制和资源保障。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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