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禁止医院擅自修改外院建档病历
原文标题: Bệnh viện, phòng khám không được tự ý sửa dữ liệu sức khỏe do cơ sở khác tạo l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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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卫生与体育部第3218/QĐ-BYT号决定所附《卫生部健康数据门户管理、运行、使用、开发、数据共享及网络安全保障规定》对相关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第3218/QĐ-BYT号决定所附规定第23条第4款:第23条 诊疗机构等的责任……4. 发现或收到数据错误、缺失、不一致或需要核对的信息后,机构有责任及时检查、核实;对属于其源头管理范围的数据进行更正,并重新更新、同步至系统。不得擅自更改并非由本机构创建的数据,或属于其他机关、组织管理范围的数据。因此,诊疗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并非由其创建的数据,或属于其他机关、组织管理范围的数据。医院、诊所不得擅自更改由其他机构创建的医疗健康数据(示意图)。发现或收到数据错误、缺失、不一致或需要核对的信息后,机构有责任及时检查、核实。数据更正应针对属于源头管理范围的数据进行,随后更新并重新同步至健康数据门户。
这项责任与规定第23条第3款相衔接。机构须对创建、更新、提供或共享至系统的数据承担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及质量方面的责任,确保数据“正确、完整、清洁、鲜活”。对于不同数据源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第16条规定了协同处理机制。具体而言,核对工作旨在发现、核实并处理健康数据门户、源头数据以及VNeID平台数据之间的错误、缺失、不统一或不一致问题。规定要求由系统管理单位牵头或协调核对工作,并会同相关方核实原因、确定处理方案。运行单位按照要求实施检查、更新、同步等技术措施。创建、提供及展示数据的机关、组织和单位,须检查、核实相关信息,并更正属于其管理范围的数据。核对后的更正应优先在系统或源头数据库中实施。健康数据门户应根据已更正的数据源,或主管机关、组织的确认结果进行更新和同步。更正操作还必须符合管控、登记及留痕规定。留痕信息须明确执行主体、时间、活动类型、所处理的数据对象或范围、接收方及执行结果。
此外,规定还明确禁止故意造成数据偏差、伪造、损坏、删除或擅自更改数据。第23条第5款要求各机构按照规定用途、对象及获授权范围管理和使用账户及访问权限。
翻译时间: 2026-10-29 10:11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卫生医疗机构及各级卫生管理机关
- 何事
- 禁止擅自修改外院健康数据
- 何地
- 越南全国医疗机构
- 为何
- 确保健康档案真实完整并防范误诊
- 如何
- 更正外院病历须核验材料并留痕,不得直接覆盖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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