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女生案母亲声明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原文标题: Mẹ của nữ sinh ở Vĩnh Long: 'Sẽ kháng cáo, đề nghị hủy án sơ thẩ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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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永隆省车祸案受害者母亲:"将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认为30个月监禁刑罚与阮文宝中(Nguyễn Văn Bảo Trung)的罪行不相称,事故后仍有诸多问题待查清,女学生家属提出上诉。10月15日中午,受害者母亲阮氏贤(Nguyễn Thị Hiền,女学生阮玉宝簪〔Nguyễn Ngọc Bảo Trân〕之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永隆省第四区人民法院刚刚宣判的判决,以便补充调查。阮氏贤认为,判处中某2年6个月监禁与其犯罪行为和家属承受的损失不相称。她表示,审判合议庭还需进一步查明中某在事故后延误将宝簪送医抢救的情况、被告人的供述态度,以及事故发生时据称同乘货车人员的相关情况。庭审中,证人和中某均供述事发时车上有一名穿绿色衣服的青年。家属认为此人的身份、作用及责任需要继续核实。此外,受害者家属还请求法院查明已缴纳的1.5亿越南盾赔偿金究竟来自保险公司还是中某家庭,以便据此考量对被告人适用从轻情节。"这些是我们家属将立即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阮氏贤说。民事赔偿方面,原告方申报了超过15亿越南盾的各项索赔请求,并表示接受审判合议庭依法审查和裁决。被告人阮文宝中在10月15日上午法庭宣判前
中某负有完全责任,但享有部分从轻情节
判决书载明,2024年9月4日上午,中某驾驶货车行驶在901省道上,在超越路边停放的小汽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三名14岁女学生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阮玉宝簪撞上前方同学车辆后摔倒在地,被货车车轮碾压,不幸遇难身亡。审判合议庭认定中某在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被告人明知交通安全规定但未正确执行,"判决书指出,认为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严惩。法院认可中某的部分从轻情节,包括家属已缴纳赔偿款、被告人品行良好、无前科、属初犯。但审判合议庭同时认定中某"未准确、完整供述事故情况,未表现出悔罪态度"。此前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院代表认为中某超车未确保安全,负有完全责任,系事故直接原因。受害者母亲和家属代理律师则认为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抢救宝簪,同时提出应根据《刑法》第260条第2款审查其是否构成"故意不救助遇难人员"行为。审判合议庭随后驳回了退回补充侦查以查明中某是否救助了受害者及同车人员身份的请求,认为尚无审查依据。阮氏贤(左)及家属在庭审中捧着遗像
案件曾未被提起公诉
茶温县公安局起初没有立案;在受害者家属申诉后,当地检察院驳回了申诉。2025年4月28日,宝簪父亲阮永福(Nguyễn Vĩnh Phúc)携枪到中某家中将其射伤,随后自杀。中某幸免于难但身受重伤,一度半身不遂,意识几乎完全丧失。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卷宗并认为此前驳回申诉缺乏法律依据后,永隆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中某随后因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罪被提起公诉。鉴定结论认定中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患精神疾病,具备完全的辨识和行为控制能力。被枪击后,中某丧失中等程度的意识,丧失辨识和行为控制能力,故案件被迫中止以进行治疗。至7月,最新鉴定结论认定中某虽因脑外伤后遗症仍存在意识障碍,但已具备足够的辨识和行为控制能力。永隆省公安厅因此恢复侦查,随后提起公诉。就事故最初处理相关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已对茶温县6名公安、检察前工作人员以"未追究有罪人员刑事责任"罪名提起公诉。
安平
翻译时间: 2026-10-15 15:22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受害女生母亲及其代理律师
- 何事
- 宣布将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何时
- 2026年8月28日
- 何地
- 越南永隆省
- 为何
- 对一审无罪判决及证据采信存在异议,认为关键证据被不当排除
- 如何
- 公开声明+委托律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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