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14岁女学生车祸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原文标题: Hôm nay xét xử vụ tài xế gây tai nạn làm chết nữ sinh 14 tuổi ở Vĩnh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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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安保措施已加强
13日上午,永隆省第四区人民法院在中兴社对被告人阮文宝忠(Nguyễn Văn Bảo Trung,34岁,居住永隆省三义社)开庭审理,所涉罪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忠是一名货车司机,在事故中导致女学生阮玉宝簪(Nguyễn Ngọc Bảo Trân,14岁)死亡。家属将女学生的遗像带到法庭。
天刚亮,永隆省第四区人民法院周边的安保工作就已严格部署。此案受到舆论的特别关注。当日7时15分,被告人阮文宝忠由家属用轿车送到第四区法院。因身体虚弱,被告人被亲属从车上搀扶进审判庭。忠身穿绿色T恤、深色牛仔裤、戴着口罩。被告人阮文宝忠(绿色T恤)由家属带到法院
忠被依照《刑法》第260条第1款a项,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罪提起公诉,案件涉及两年多前导致14岁女学生阮玉宝簪死亡的交通事故。这是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安保措施收紧,数十名警察从大门到审判庭沿途部署。出席庭审人员须接受安检。
被害人一方,阮氏贤女士簪的母亲,也是被害人合法代理人,与三个孩子一起将簪的遗像带到法庭。受害人的两个幼弟因未达年龄未能进入审判庭。部分其他亲属也到场,但需留在外围以维护治安。
为被害人家庭代理维护合法权益所登记的8名律师中有6人到场。忠有1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的父母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参加庭审。此前,该案已因不同原因两次休庭、一次延期审理。
为女讨公道,宝簪父亲枪击司机后自杀
根据起诉书,2024年9月4日约9时45分,忠驾驶货车沿901省道从翁翁(Vàm Vòng)方向驶往永春。当行至永隆省永春县(案发时属茶温县永春社)永利邑路段时,忠发现同向前方有一辆货车紧靠右路边停放。此时忠驾车向左车道越线超车。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14岁的T.N.X.N.独自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后方为阮玉宝簪搭载L.M.N.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现忠驾驶的货车侵占己方车道,N.紧急刹车停车。宝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后未能及时处置,冲上前撞上N.的车辆。撞击导致宝簪当场死亡。
事后,永隆当地办案机关未对该案立案,认为事故并非忠的过错。2025年4月28日,满腔愤懑的宝簪父亲Phúc先生携带自制枪支进入阮家开枪射杀司机忠,随后自杀。其后Phúc先生死亡,司机忠重伤。根据永隆省法医中心鉴定结论,忠因枪击造成的身体损伤比例为90%。
在女学生父亲身亡之后,越南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交通事故案卷进行了重新核查,认为永隆当地办案机关所作相关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至2025年5月7日,永隆省公安厅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对该案立案侦查,认定司机忠越线左侧超车是导致宝簪死亡事故的原因。2025年6月26日,侦查机关对司机忠提起公诉。
建议起诉6名原茶温县公安、检察系统干部
与该案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议对6名原茶温县公安、检察系统干部提起公诉,包括:黎国越(Lê Quốc Việt,原茶温县公安局侦查机关副支队长、永隆省公安厅后勤处处长);阮黄云(Nguyễn Hoàng Văn,原茶温县公安局局长);阮国庆(Nguyễn Quốc Khanh,原茶温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员);潘氏竹丽(Phan Thị Trúc Ly,原茶温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永隆省第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黎峰景(Lê Phong Cảnh,原茶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永隆省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明忠(Huỳnh Minh Trung,原茶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永隆省第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翻译时间: 2026-10-13 10:15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永隆省人民法院
- 何事
- 审理驾驶员致14岁女学生死亡交通肇事案
- 何时
- 2026年8月29日
- 何地
- 永隆省
- 为何
- 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 如何
- 驾驶员驾车肇事致14岁女学生死亡,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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