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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数字化应用造成损害,何种情形可免除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 Gây thiệt hại trong ứng dụng khoa học, công nghệ, đổi mới sáng tạo, chuyển đổi số được loại trừ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trong trường hợp n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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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第37/2026/QH16号决议规定了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造成损害者的刑事责任免除。那么,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造成损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一、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造成损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6条规定,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造成损害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

“第6条 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造成损害者的刑事责任免除

1. 因在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遭遇风险而造成损害,但已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并充分采取预防措施的,免除刑事责任。

2. 人员在履行所交办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而造成损害,属于尚无法律规定调整相关实施程序、规定,或者法律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交叉,未能满足实践要求,但基于实践中的紧迫需要和需求,采取创新方式,突破障碍、解决堵点,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除刑事责任:

a)不存在贪污腐败行为;

b)出于公共利益;

c)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活动已经完成,并取得经济社会成效,有利于国防、安全以及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发展。”

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造成损害者的刑事责任免除情形(示意图)

根据上述规定,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造成损害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共有02种。

2.1. 遭遇风险造成损害,但已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6条第1款规定:

“因在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遭遇风险而造成损害,但已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并充分采取预防措施的,免除刑事责任。”

因此,在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因遭遇风险而造成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免除刑事责任:

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以及

充分采取预防措施。

2.2. 执行任务时,在法律尚未规定或规定交叉的情况下造成损害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6条第2款规定:

“人员在履行所交办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而造成损害,属于尚无法律规定调整相关实施程序、规定,或者法律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交叉,未能满足实践要求,但基于实践中的紧迫需要和需求,采取创新方式,突破障碍、解决堵点,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除刑事责任:

a)不存在贪污腐败行为;

b)出于公共利益;

c)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活动已经完成,并取得经济社会成效,有利于国防、安全以及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发展。”

因此,这一情形适用于人员在履行所交办的职责、任务过程中造成损害,且法律尚无调整性规定,或者相关法律規定之间存在矛盾、交叉,未能满足实践要求的情形。同时,其行为须基于实践中的紧迫需要和需求,采取创新方式,突破障碍、解决堵点,并同时符合以下03项条件:

根据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4条第1款,“不存在贪污腐败行为”是指未实施《预防和控制贪污腐败法》规定的贪污腐败行为,也未实施《刑法》规定的贪污腐败犯罪,并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4条第2款规定,“出于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国家、民族、共同体、行业、领域和地方的利益,为了发展经济社会、确保国防和安全,而非为了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也不存在徇私舞弊的动机。

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活动已经完成,并取得经济社会成效,有利于国防、安全以及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4条第5款解释称,为地方、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成效,是指推动经济增长、吸引投资、创造就业、改善基础设施结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确保社会福利。

二、具备免除刑事责任的充分依据后,案件应如何处理?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9条规定,在具备第6条规定的充分依据时,诉讼各阶段应采取相应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第9条 不提起刑事诉讼;暂缓处理犯罪举报、报告;暂缓处理、停止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暂缓侦查、终止对被追诉人的侦查;暂缓审理、终止审理刑事案件;对被追诉人、被告人暂缓审理、终止审理刑事案件以及延期开庭。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如具备本决议第5条、第6条或第8条规定的充分依据,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检察院、法院作出终止审理刑事案件、终止……的决定”

翻译时间: 2026-10-20 22:22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在越南开展科研、技术试验、创新项目或数字化转型的中资企业,在遵守审批规程和安全标准并保留完整记录时,因不可预见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害可依法免除刑事责任,但重大过失违规、数据造假或未经批准实施高风险试验仍可能承担刑责。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立法机关(越南国会)及《刑法》适用主体
何事
明确科技创新数字化应用造成损害免除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何时
越南《刑法》第16条现行规定
何地
越南(全国适用)
为何
在科研与数字化转型领域,技术风险具有不可完全预见性,为平衡惩戒与鼓励创新,《刑法》设置责任豁免条款
如何
通过《刑法》第16条对紧急避险情形、合规科研与试验及损害轻微情形作出三类免责规定,同时排除重大过失与无资质试验的可免责适用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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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摘要由 AI 生成, 可能存在偏差。重大事项请以 原文 为准。 抓取于 2026-10-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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