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号公函明确离婚不当然免除抚养义务
原文标题: Công văn 264: Không yêu cầu cấp dưỡng khi ly hôn không đồng nghĩa với miễn nghĩa vụ cấp dưỡng nuôi 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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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总结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经验的第264/TANDTC-GĐKTIII号公文于2026年10月27日发布。根据第264/TANDTC-GĐKTIII号公文,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请求直接抚养共同子女,且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然而,许多判决的决定部分却记载,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公文认定,这样的表述不正确。
公文援引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10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案件审理时未要求支付抚养费,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免除该项义务。离婚时不要求支付抚养费,并不等于免除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示意图)
判决中的表述还涉及离婚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判决宣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一内容将影响当事人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subsequently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时的起诉权。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判决或裁定的决定部分只应表述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目前未要求支付抚养费。这种表述既可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妨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今后变更抚养费请求。
对于夫妻有两个共同子女、约定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子女且均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公文也指出应采用类似表述。法院应记载各方当事人不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而不应裁定各方当事人无需相互支付子女抚养费。
翻译时间: 2026-10-31 15:17
对中企影响
涉及在越中资企业员工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时,越南司法机关将按法定抚养义务而非离婚协议判定,中方派驻人员需关注相关法律风险。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司法部;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及司法机关
- 何事
- 第264号公函厘清离婚与抚养义务关系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明确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与法定子女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防止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将未达成抚养协议误解为自动免除责任。
- 如何
- 公函要求在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争议时,审查未约定或未达成一致的抚养费事项,并依法根据子女利益、父母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义务。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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