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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6/QH16号决议明确纪律处理例外

原文标题: Trường hợp nào cán bộ, công chức, viên chức được miễn hoặc chưa xem xét xử lý kỷ luật theo Nghị quyết 37/2026/QH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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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根据第37/2026/QH16号决议,哪些情况的干部、公務員、职员可免予或暂不审议纪律处分?

一、哪些情况的干部、公務員、职员可免予或暂不审议纪律处分?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十一条对干部、公務員、职员的纪律处分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武装力量人员、干部、公務員、职员纪律处分的规定

1. 人民武装力量人员、干部、公務員、职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同时符合本决议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审议免予纪律处分。

2. 人民武装力量人员、干部、公務員、职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符合本决议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审议暂不予纪律处分,以便其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暂不审议纪律处分的期限最长为02年,不计入纪律处分的时效期限。

3.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a)已全部弥补损害后果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b)未能弥补或仅弥补部分损害后果的,有权机关审议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根据损害后果弥补比例决定减轻处分档次。"

根据上述规定,审议免予纪律处分或暂不审议纪律处分可分为02类主要情形:

- **审议免予纪律处分**:须同时符合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条件,具体内容在下文阐述。

- **审议暂不予纪律处分**:须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以便获得弥补损害后果的期限。

由此可见,"免予纪律处分"与"暂不予纪律处分"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分别对应决议中的不同条件组。

(图片说明:干部、公務員、职员被免予或暂不审议纪律处分的情形配图)

二、何时对干部、公務員、职员审议免予纪律处分?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干部、公務員、职员违反纪律规定但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审议免予纪律处分。

2.1. 符合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五条条件时免予纪律处分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司法机关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不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存在贪污行为;

2. 系出于公共利益;

3. 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已完成并为地方、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

4. 无信访投诉举报,或虽有信访投诉举报但已按规定彻底解决;

5. 未造成资产流失、浪费。若已造成资产流失、浪费,则已全部弥补损害后果。"

据此,干部、公務員、职员欲获审议免予纪律处分,须同时满足以下05项条件:

- 不存在贪污行为; - 系出于公共利益; - 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已完成并为地方、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 - 无信访投诉举报,或虽有信访投诉举报但已按规定彻底解决; - 未造成资产流失、浪费。若已造成资产流失、浪费,则已全部弥补损害后果。

2.2. 属于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六条刑事责任免除情形时免予纪律处分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六条规定了02种在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中造成损害者的刑事责任免除情形。

**情形一:虽遵守正确规程规定但因遭遇风险而造成损害**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虽已遵守正确的规程规定、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但因遭遇风险而造成损害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据此,干部、公務員、职员在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因遭遇风险造成损害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审议免予纪律处分:

- 已遵守正确的规程、规定;且 - 已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

**情形二:在法律尚未规定或存在重叠冲突的情况下执行任务时造成损害**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所赋予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造成损害,而该事项尚无法律规定实施规程、规则,或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重叠而未能满足实际需要,但源于实践的迫切要求,以突破性方式破解瓶颈、解决堵点者,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免除刑事责任:

a)不存在贪污行为;

b)系出于公共利益;

c)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活动已完成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保障国防安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发展。"

据此,本情形适用于干部、公務員、职员在履行所赋予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法律尚未规定调整规程、规则,或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重叠而未能满足实际需要时造成损害的情形。

2.3. 何时对干部、公務員、职员审议暂不予纪律处分?

根据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干部、公務員、职员违反纪律规定但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审议暂不予纪律处分,以便其弥补损害后果。

第37/2026/QH16号决议第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审议……

翻译时间: 2026-10-20 22:23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该决议涉及越南国内公务员纪律豁免规则, 对在越中资企业日常经营无直接实质影响, 但中资企业在与越南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可关注公职人员问责机制变化。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国会;被申请纪律处理的公务员、公务人员及有关公职人员
何事
明确纪律处理豁免适用情形
何地
越南全国
为何
为特定公职人员是否免予纪律处理或不予审议提供判断依据
如何
须结合第37/2026/QH16号决议的具体条款及案件情形审查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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