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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人收到执行决定后须履行哪些义务

原文标题: Pháp nhân thương mại phải thực hiện những công việc gì sau khi nhận được quyết định thi hành 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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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收到执行决定后,商业法人不仅须组织实施判决内容,还须报告、公布决定并配合刑事执行机关。那么,商业法人在收到执行决定后须完成哪些工作?1. 商业法人在收到执行决定后须完成哪些工作?1.1. 商业法人在收到执行决定后须完成哪些工作?第251/2026/NĐ-CP号法令第5条第4款规定:“自收到判决书、执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业法人须按照《刑事执行法》的规定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刑事执行机关报告执行结果。”因此,自收到判决书、执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业法人须按照2025年《刑事执行法》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刑事执行机关报告执行结果。商业法人须开展的工作和措施具体规定于2025年《刑事执行法》第141条第1款,包括:当刑事执行机关传唤以通知、要求执行刑罚或司法措施时,商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到场,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理由或客观障碍情形除外。自收到执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业法人须在其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出版物上公布决定,并在整个服刑期间在总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同时,须向有关机关、组织、个人通知刑罚、司法措施的执行情况。被判处有期限暂停经营的商业法人,须按照法院判决、决定暂停被暂停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内的行业、职业活动。如被永久暂停经营,商业法人须立即终止被暂停的行业、领域活动,如法院判决、决定永久暂停全部活动则终止全部活动。如被禁止在某些领域经营、活动,商业法人在判决、决定期限内不得继续从事属于被禁止领域的行业、职业经营或活动。停止活动自法院判决、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被禁止筹集资金的商业法人,自法院判决、决定生效之日起,在禁止期限内不得实施一种或多种筹资形式。如被适用强制恢复原状或强制采取措施以克服、防止后果继续发生的司法措施,则须正确执行法院判决、决定的内容。商业法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刑事执行机关和商业法人国家管理机关报告刑罚、司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商业法人收到执行决定后的工作(示意图)1.2. 服刑期间,商业法人须如何报告?第251/2026/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1款规定:“商业法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刑事执行机关定期报告服刑情况和结果,每3个月一次(服刑期限不足3个月的除外)。”因此,如服刑期限为3个月以上,商业法人须每3个月定期向刑事执行机关提交书面报告。除定期报告外,当需要核实、查明与执行刑罚相关的问题时,刑事执行机关可要求商业法人以书面形式报告、说明。此时,商业法人须在其权限、职责和义务范围内提供信息、资料。商业法人还须在刑事执行机关检查服刑情况过程中配合并按要求执行。1.3. 商业法人在刑事执行机关检查时须做什么?第251/2026/NĐ-CP号法令第10条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可在若干时间点检查商业法人的服刑情况,包括:收到执行工作、措施报告后;服刑过程中需要保障执行时;服刑期限届满前15日内,作为颁发服刑完毕证明的依据。进行检查时,刑事执行机关可建议国家管理机关派员参加或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协助。据此,商业法人须在检查过程中配合并按要求执行。检查仅在执行刑罚范围内进行,不得影响商业法人的其他活动。2. 商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须与刑事执行机关工作?第251/2026/NĐ-CP号法令第7条规定,刑事执行机关收到执行决定后,须立即向商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传唤书,以通知并要求执行刑罚。传唤书须载明:被传唤人的姓名、职务;工作目的、内容;时间;须到场的地点。工作结束后,刑事执行机关须制作笔录,由主持人、被传唤人、执行案件办理干部及参加的检察院代表签字。如法定代表人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理由或客观障碍无法到场,则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翻译时间: 2026-10-30 22:24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在越南经营的中资企业收到民事执行决定后须及时申报财产、提供执行信息并配合移交或扣划财产,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限制出境、强制扣款及资产处置等风险。

核心要素 · 5W1H

谁
商事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民事执行机关
何事
说明商事法人收到执行决定后的法定义务
何地
越南
为何
解释《民事执行法》对被执行商事法人的义务要求
如何
通过法律常识问答形式梳理申报财产、移交财产、配合执行等义务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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