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近三年平均入学率须达50%
原文标题: Tỷ lệ nhập học của trường đại học phải đạt tối thiểu bao nhiêu để đáp ứng Chuẩn cơ sở giáo dục đại h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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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入学率是评估招生与培养标准的指标。那么,大学的入学率至少应达到多少,才能符合《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1.大学的入学率至少应达到多少,才能符合《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根据《83/2026/TT-BGDĐT号通知》第6条第5款a项,最近3年招生人数占年度招生计划的入学率平均值必须至少达到50%。这是对3年平均入学率的要求,适用于附录II规定的所有培养层次和培养形式。
具体而言,该款a项规定:
“标准5.1。最近3年招生人数占年度招生计划的入学率平均值不得低于50%;培养规模较前3年下降不得超过30%,但培养规模缩减符合培养机构已获主管机关批准或此前至少2个月?公开的发展规划的情况除外。”
因此,标准5.1包括两项指标:最近3年平均入学率,以及培养规模较前3年的增减比例。上述规定中关于发展规划的例外适用于培养规模缩减的情形。
大学的入学率至少应达到多少,才能符合《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标准》?(示意图)
2.最近3年平均入学率如何计算?
根据《83/2026/TT-BGDĐT号通知》随附的附录II第四部分第5.1.1项,该指标通过最近3年入学率平均值确定,涵盖所有培养层次和培养形式。
其公式以百分比表示,并在附录II的招生数据表中列明如下:
最近3年平均入学率 = [A(n)/B(n) + A(n−1)/B(n−1) + A(n−2)/B(n−2)] / 3 × 100%
其中:
- A(n)、A(n−1)、A(n−2)分别为报告年度及其前两个相邻年度的新入学人数,以每年12月31日时点为准。
- B(n)、B(n−1)、B(n−2)分别为报告年度及其前两个相邻年度的计划招生人数。
因此,该公式使用各年度的入学率,再计算这3个比例的平均值。
在基础数据方面,附录II第五部分表5.1A要求按年度、培养层次和培养形式填报招生数据。报告年度及其前两个相邻年度的数据构成确定最近3年平均值的依据。
对于设有分支机构的培养机构,附录II第四部分第5.1.2项的说明要求分别确定各分支机构招生学习者及培养组织的招生人数和新入学人数;同时汇总这些数据,以确定整个培养机构的指标。
在评估结论方面,第9条第2款规定,不单独评估分支机构及其所属院校是否达到《标准》。这些单位的数据将汇总纳入培养机构的整体评估结果。
3.培养规模最多可缩减多少,有哪些例外?
除入学率外,《83/2026/TT-BGDĐT号通知》第6条第5款a项还要求,培养规模较前3年下降不得超过30%,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展规划所导致的缩减除外。
根据附录II第四部分第5.1.2项,培养规模的增减比例按以下公式确定:
培养规模增减比例 = [A(n)/A(n−3) − 1] × 100%
其中:
- A(n)为报告年度的培养规模。
- A(n−3)为前3年的培养规模。
计算范围包括所有培养层次和培养形式。某一年度的培养规模,是在HEMIS年度数据结算时点正在就读的学习者总数,包括暂时休学、保留学籍的学习者。相关确定工作必须统一适用,年度之间保持稳定,并可进行核查和比对。
如果A(n−3) = 0,附录II规定暂不确定该指标。
对于缩减规模例外情形,《第6条》第5款a项规定,缩减必须符合培训机构的办学发展方向,并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 已获主管机关批准;或
- 此前已至少公开02年。
附件II汇总表所列指标要求为:缩减培训规模的增幅或减幅大于或等于−30%,并适用上述例外情形。
4.新成立、新开始办学的大学如何适用招生指标?
根据《2026/2026/TT-BGDĐT号通知》第9条第1款,相关标准、指标全面适用于培训机构,但部分适用情形除外。
对于新成立或新开始办学的学校,与招生指标有关的适用范围确定如下:
情形
适用规定
新成立、尚未招生的培训机构
根据第9条第1款a项,仅适用标准1、2和3,但不包括指标3.3;招生和培训规模数据为预计数
新开始办学、尚无毕业生班级的培训机构
根据第9条第1款b项,适用指标5.1;使用03年数据的指标,在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具备足够数据时适用
对于设有成员大学的大学,第9条第3款规定,相关标准、指标根据评估范围同时适用于大学层级和各成员大学。全系统数据合并不会改变各成员大学各自符合标准的责任。
关于达标条件,第10条第3款要求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标准、指标和指标值均须达标。因此,招生比例平均值达到50%及以上仅代表其中一项指标达标,不能据此认定该培训机构全面符合《高等教育机构标准》。
5.招生数据在何时确定和评估?
根据《2026/2026/TT-BGDĐT号通知》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培训机构每年自行评估其符合标准的程度;非财务领域数据以报告年度12月31日为准。自我评估结果报告最迟应于次年4月30日完成。
关于结果公布,该条第3款要求培训机构在每年最迟5月31日前公布并对自我评估结果负责;教育部每年最迟6月30日前公布标准评估结果。
根据第13条第2款a项,培训机构必须提供并完整、准确、一致地更新用于确定上述指标的数据,并对相关数据负责。
如数据缺失、无效或存在差异且尚未核对澄清,第10条第1款c项规定,相应指标列为“评估数据不足”。
该条第2款允许培训机构在要求期限内作出说明并补充有效数据,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逾期未能说明或补充的,相应指标列为“不达标”,但经主管机关确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以上是关于“大学招生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才能符合《高等教育机构标准》?”的信息。读者可参考LuatVietnam.vn刊载的《2026/2026/TT-BGDĐT号通知》相关内容、效力状况及相关规定。
翻译时间: 2026-11-02 22:22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及设有成员大学的大学体系
- 何事
- 明确高校入学率和培训规模评价标准
- 何时
- 每年12月31日统计,2026年通知适用期间
- 何地
- 越南全国高等教育机构
- 为何
- 规范高校招生、培养规模及办学质量认证
- 如何
- 以最近3年年度入学率算术平均计算入学率,并与前3年培训规模变动比例共同评估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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