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2026/TT-BCA号通知明确公安申诉处理规则
原文标题: Thông tư 172/2026/TT-BCA: Nội dung khiếu nại đã rút sẽ không được giải quyết lại trong Công an nhân d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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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这是公安部下发的第172/2026/TT-BCA号通知中值得关注的規定之一,涉及人民公安机关处理申诉的权限、程序和步骤。第172/2026/TT-BCA号通知规定:人民公安机关内已撤回的申诉事项不得再次处理(配图)。具体而言,根据第172/2026/TT-BCA号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撤回的申诉事项不再审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撤回申诉是因受到强迫、威胁的除外。因此,对于自愿撤回申诉的人,人民公安机关不得就其已撤回的申诉事项要求再次审查、处理。不过,如果能够证明撤回申诉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受到强迫、威胁,则相关申诉事项可以依照规定重新审查、处理。
此外,该通知第4条第1款规定,申诉人在申诉及处理过程中,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部分或全部申诉事项。同时,撤回申诉必须由申诉人签署或注明姓名符号的申请书提出,并送交负责处理申诉的有权机关。
根据第4条第2款,申诉人撤回申请后的处理方式如下:撤回全部申诉事项的,负责处理申诉的有权机关应作出中止处理申诉的决定。仅撤回部分申诉事项的,有权机关应继续处理未撤回的事项。多人共同申诉,但只有一人或部分人撤回申诉的,对其余人员的申诉处理仍应继续。所有共同申诉人均撤回申诉的,有权机关应作出中止处理申诉的决定。第172/2026/TT-BCA号通知自2026年11月21日起生效。
翻译时间: 2026-10-21 15:29
对中企影响
该通知仅规范越南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申诉程序,未涉及外资企业权益、贸易或经营许可,对中资企业无明确直接影响。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公安部;人民公安机关
- 何事
- 规定撤回申诉不得重新处理
- 何地
- 越南人民公安机关申诉处理体系
- 为何
- 明确申诉撤回后的程序效力,防止重复处理
- 如何
- 申诉事项撤回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或重新解决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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