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并收紧执业资格
原文标题: Nâng cao chất lượng luật sư, chất lượng dịch vụ pháp l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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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提升律师质量、法律服务质量
代表胡成俊(Ho Thanh Tuấn)在会议上发言。(文中图片:Quochoi.vn)
司法部长黄申勇(Hoàng Thanh Tùng)表示,司法部将继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研究、吸收并完善《律师法(修订)草案》,确保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相衔接。对于法律中暂时无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将开展研究,以便交由有关指导机关落实,满足执业律师培训、实践锻炼和提升业务素质的需要……
2026年11月3日星期二06:31(GMT+7)
11月2日下午,国会继续举行第二次会议,并在会堂就《律师法(修订)》草案展开讨论。
对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与会代表基本赞成并高度评价起草机构的研究工作,认为草案补充了许多新内容,包括创新律师培训和遴选方式,规定律师国家考试,拓宽律师职业范围并发展律师执业组织,以及加快数字化转型、强化律师在数字化转型中的责任。
代表胡成顺(Hu Thanh Tuan)在会议上发言。(文内图片:Quochoi.vn)
胡成顺代表(龙平代表团)表示,法律草案展现出提高准入质量的决心,重视法律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以及律师的品格。不过,他建议考虑规定:拥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但没有法学学士学位者,如符合特定条件,仍可成为律师,并规定豁免或缩短律师职业培训时间的情况。因为,据该代表介绍,律师执业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基础、满足执业要求的能力以及诉讼、咨询、指导等技能。因此,为确保律师队伍质量,该代表建议要求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掌握保障律师质量所需技能,避免出现形式上参与律师工作、实际上不开展执业活动的情况。
谢福平代表(Thạch Phước Bình,龙平代表团)建议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补充有关发展少数民族律师队伍以及在山区、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执业的律师的政策规定。落实培养少数民族律师的政策时,可研究建立培训费、执业见习和国家考试费用支持机制,面向贫困、边缘贫困家庭成员、少数民族人数极少的群体,以及承诺在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支持;支持执业见习和职业发展……
司法部长黄胜聪(Hoàng Thanh Tùng)发言答辩,就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在接收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并进行答辩、说明时,司法部长黄胜聪表示,就《律师法(修订)》草案中成为律师的资格和条件问题,经小组讨论后,主持审议机构已形成答辩报告,初步吸纳代表及各机关的意见,并决定进一步修改草案第7条第2款,采取收窄适用范围的方式,不与拥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者统一适用,而是作为有条件的例外,仅适用于在未采用越南模式培养法学学士的国家取得高等教育法学学历者。
这样既可以满足吸引精通国际法的高质量人才、回流越南侨民回国工作并为越南律师职业发展作贡献的需要,也符合国际化接轨的要求。为确保质量,部长表示,这些人员不得享受任何减免政策,而必须完成12个月职业培训、12个月执业见习,并达到与境内律师相同的律师国家考试要求。
关于执业律师实习,根据部长的说法,为使实习律师能够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培训期间的一些诉讼活动,《法律草案》的规定必须与各部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相协调。司法部正继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研究、吸收并完善该法律草案,确保其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暂时无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形,将进行研究,并交由各指导机构处理,以满足实习律师的培训需求和实务磨炼需求,提高律师素质,满足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
关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这也是落实党的提高律师素质、以人民为中心以及精简行政程序等主张的一项内容。部长介绍了以全国资格考试取代现行实习考核机制的一些优势,并指出,这一机制将改变考核性质,从单纯考查实习结果的考试转变为对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的全国资格考试。同时,这将消除程序割裂现象,将4个步骤的流程精简为2个步骤;把资格考试与执业证书的签发同司法职级制度相衔接,确保方案可行并节约资源。
翻译时间: 2026-11-03 10:14
对中企影响
外国法律学历人员取得越南律师资格的限制将提高相关人员执业成本和合规要求,在越中资企业聘用或使用涉外法律服务可能受影响。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国会代表、司法部长黄善香、最高人民检察院及越南司法部
- 何事
- 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并调整律师资格与培训制度
- 何时
- 2026年11月2日
- 何地
- 越南国会会议
- 为何
- 提升律师和法律服务质量,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并推进数字化转型
- 如何
- 国会代表讨论律师培训、遴选、国家考试及执业范围;司法部继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法案衔接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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