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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026号议定实施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减免

原文标题: Đã có Nghị định 398/2026/NĐ-CP hướng dẫn giảm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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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政府颁布第398/2026/NĐ-CP号法令,就第43/2026/QH16号决议关于个人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减税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第398/2026/NĐ-CP号法令,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盾的纳税义务人,可享受2026纳税年度和2027纳税年度应纳税额30%的减税。

法令第2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个人,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家庭经营户的个人,或经家庭成员授权担任家庭经营户代表的个人。减税金额以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产生的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不区分计税方法。预计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个人经营者,应填写法令所附01号表格申报减税,并随同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提交。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申报减税额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调整、补充或核定减税额。若个人年度实际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00亿越盾,则不得适用减税政策,并须补缴已减免税款,按03号表格申报调整。因重新核定减税条件而补缴的税款,不计征逾期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纳期限为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0亿越盾所属纳税期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第398/2026/NĐ-CP号法令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减税作出指导(示意图)。

企业所得税方面,法令第3条规定,减税对象包括依照越南法律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得且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合作社、合作联合社、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减税金额以纳税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计算。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30%的减税额按扣除优惠后应纳税额计算。用于核定条件的营业收入包括扣除各项减免后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收入、财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所列分支机构和经营场所的营业收入。预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季度税款时自行核定减税额。若实际营业收入超过100亿越盾,企业须全额补缴欠缴税款;滞纳金依照第252/2026/NĐ-CP号法令第24条第3款处理。本政策不适用于第43/2026/QH16号决议生效后由分立、拆分形成,且分立、拆分后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

第398/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10月29日起生效,适用于2026纳税年度和2027纳税年度。

翻译时间: 2026-10-30 22:22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在越中资企业及中越合资企业可依据第398/2026/NĐ-CP号议定核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调整当期税负与申报安排。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政府
何事
发布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减免指引
何地
越南全国
为何
规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具体执行
如何
议定规定相关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计算方式及实施要求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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