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数字文化产品企业免缴数字基础设施费期限待明确
原文标题: Doanh nghiệp phát triển sản phẩm văn hóa số được miễn phí hạ tầng số bao lâ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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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277/2026/NĐ-CP号法令规定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支持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那么,开发数字文化产品的企业可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多久?
1.开发数字文化产品的企业可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多久?
根据第277/2026/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c项,企业就每类产品、服务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可获支持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服务,期限不超过06个月。延期支持不超过03次,每次不超过03个月,依据研究、开发成果确定。
具体而言,该法令规定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支持计划,支持企业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以满足每类产品、服务的研发活动需要;延期期限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依据研究、开发成果确定。”
据此,支持期限如下:
初始支持期限:每类产品、服务不超过06个月。
延期次数:不超过03次。
每次延期期限:不超过03个月。
延期依据:产品、服务的研究、开发成果。
因此,如果初始支持期限全部获得批准并按最多03次延期,每类产品、服务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服务的总期限最长可达15个月。
该项支持属于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企业支持计划。法令并未规定,所有开发数字文化产品的企业都当然可在15个月内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服务。
2.哪些企业属于数字文化产品开发支持对象?
第277/2026/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投资、研究、开发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产品以及本法令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数字文化产品、服务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标准的前提下,依照投资、科学、技术与创新、高新技术、数字技术产业、数字转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优惠和支持。
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参与有关倡议和支持计划。
根据本法令第13条和第14条,相关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数字技术以及数字文化产品、服务的研究和开发。
2.1.文化领域优先开发的数字技术
第13条第1款规定文化领域优先开发的一些数字技术,包括: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
边缘计算(Edge Computing);
人工智能(AI);
大数据(Big Data);
数字孪生(Digital Twin);
物联网(IoT);
区块链(Blockchain);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扩展现实(XR)、沉浸式体验(IR)、混合现实(MR);
三维扫描技术(LiDAR)、摄影测量(Photogrammetry)、地理信息系统(GIS)、信息建模(BIM/HBIM);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字技术。
除技术目录外,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了优先开发的数字技术应用,包括大型语言模型、虚拟助手和文化领域专用AI;支持创作、分发数字内容的平台;数字资产管理平台、文化数据交易所和数字版权交易所。
2.2.数字文化产品、服务类别
根据第14条第2款,数字文化产品、服务包括:
- 数字文化遗产与文化知识:包括文化遗产的2D、3D数字化版本,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文化遗产数字地图;数字图书馆;电子环境下的展示、展览。
- 数字内容与娱乐:音乐、电子出版物,包括2D、3D数字化版本,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扩展现实(XR)。
- 数字艺术与创作:电影、美术、摄影、创意设计、数字环境下的在线表演艺术。
- 数字文化内容分发:包括文化领域的电子出版平台、内容共享社交网络。
- 数字旅游与文化体验:包括自动多语种讲解系统、文化旅游数字地图、基于数字技术和本地资源生态系统的特色旅游体验产品。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字文化产品、服务和数字内容。
此外,第14条第3款责成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牵头,会同科学技术部发布符合管理要求、实际情况及各时期发展导向的优先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服务目录。
3.除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外,开发数字文化产品的企业还可获得哪些支持?
除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服务计划外,第277/2026/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还规定了由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实施的企业支持活动。
3.1.指导数字文化产品的专业要求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负责发布指导文件或参考标准,说明文化领域数字技术产品、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殊专业要求;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有关要求,并自行评估、公开符合程度。
如规定中有强制性技术要求,或需开展合格评定、符合性公告活动,则依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及相关法律执行。
3.2.支持投资促进和贸易促进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
翻译时间: 2026-10-24 15:17
对中企影响
在越数字内容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可能通过本地合资或合作项目适用数字基础设施服务费减免,但免费期限和执行标准不明,无法确认中资企业的实际成本降幅及后续收费安排。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数字文化产品开发企业及数字基础设施主管、运营机构
- 何事
- 明确数字文化产品企业免缴数字基础设施费期限
- 何地
- 越南
- 为何
- 通过减免数字基础设施使用成本扶持数字文化产品开发
- 如何
- 现行政策规定相关企业可免费使用数字基础设施,但优惠期限和适用标准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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