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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26/NĐ-CP号法令》明确强制社保迟缴处罚

原文标题: Chậm đóng BHXH bắt buộc bị xử phạt thế nào theo Nghị định 283/2026/NĐ-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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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BHXH)可能按未登记参保的劳动者人数或按逾期缴纳的社保金额进行处罚。那么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将如何处罚?除罚款外,用人单位还需履行哪些义务?(图片为示意图)

1. 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最高罚款1.5亿越南盾

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企业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最高可被处以1.5亿越南盾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罚款额度按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劳动者人数确定,或按逾期缴纳社保总金额的百分比确定。

1.1. 逾期登记或登记不全的参保人数,最高罚款1.5亿越南盾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3条第2款规定,对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罚款:"自《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未为应当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登记或未办理齐全登记;自《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办理登记或登记不全,但属于法律规定不被视为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情形"。

据此,按劳动者人数处罚的情形包括两种:

- 自规定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未为应当参加强制性社保的人员办理登记或登记不全; - 超过60日仍未办理登记或登记不全,但属于法律规定不被视为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保的情形。

针对上述行为,第43条第2款规定罚款为500万至7500万越南盾,视被违法的劳动者人数而定。但根据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7条第1款,对组织的罚款额为对个人罚款额的两倍。企业属于该议定书第7条第2款b项所指的"组织"类别,因此具体罚款标准如下:

- 被违法劳动者人数 | 对个人罚款 | 对企业罚款 - 10人以下:500万–1000万越南盾 | 1000万–2000万越南盾 - 10人至50人以下:1000万–1500万越南盾 | 2000万–3000万越南盾 - 50人至100人以下:1500万–2000万越南盾 | 3000万–4000万越南盾 - 100人至300人以下:2000万–3000万越南盾 | 4000万–6000万越南盾 - 300人至500人以下:3000万–4000万越南盾 | 6000万–8000万越南盾 - 500人至700人以下:4000万–5000万越南盾 | 8000万–1亿越南盾 - 700人至1000人以下:5000万–6000万越南盾 | 1亿–1.2亿越南盾 - 1000人以上:6000万–7500万越南盾 | 1.2亿–1.5亿越南盾

1.2. 按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总金额的24%至30%罚款

针对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费用的行为,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3条第3款规定:"对存在下列逾期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用人单位,按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笔录时逾期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总金额的12%至15%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第43条第3款a项和b项对具体行为作了规定,包括:

第一种情形: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性社保费用。第43条第3款a项规定:"自《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最迟缴纳社保之日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性社保参保档案所应缴费用,《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1款đ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种情形:超过60日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但不被视为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保。第43条第3款b项规定:"自《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最迟缴纳强制性社保之日起超过60日,且经有权机关按《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予以催缴后,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性社保费用,但属于法律规定不被视为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情形"。

针对上述两种情形,罚款按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笔录时逾期缴纳的强制性社保总金额的百分比确定。企业根据第7条第1款规定适用个人罚款标准的两倍,具体为:

- 违法主体 | 按逾期缴纳社保总金额的罚款比例 | 最高罚款额 - 个人:12%–15% | 7500万越南盾 - 企业:24%–30% | 1.5亿越南盾

由此可见,对存在第43条第3款规定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费用行为的企业,罚款为逾期缴纳总额的24%至30%,但不超过1.5亿越南盾。

1.3. 违法金额不足40万越南盾的予以警告

除罚款外,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3条第1款还规定:"对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行为,且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笔录时违法金额不足40万越南盾的,予以警告处罚"。

据此,适用警告处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存在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的行为; - 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笔录时违法金额不足40万越南盾。

该警告处罚规定适用于第43条第3款所列的逾期缴纳社保费用行为,并非适用于所有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强制性社保参保情形。

2. 企业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须按每日0.03%加缴

除行政处罚外,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还规定了对逾期缴纳强制性社保的用人单位的补救措施。

2.1. 强制办理齐全参保登记并缴清逾期费用

第43条第4款a项规定:"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或办理齐全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登记档案;缴清逾期缴纳的强制性社保费用;按逾期缴纳的强制性社保金额和逾期天数,以每日0.03%的标准计算金额缴入社保基金"

翻译时间: 2026-10-21 15:15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在越中资用工企业需核对员工强制社保登记和缴费流程;任何迟延缴纳均可能面临越南社会保险行政处罚,但具体罚款标准须以第283/2026/NĐ-CP号法令全文为准。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社会保险机关、参保用人单位
何事
处理强制社保迟缴行为并设定处罚
何地
越南
为何
确保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办理强制社会保险并缴费
如何
对迟延缴纳行为依法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标准须以法令条文为准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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