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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老妇申请撤销丈夫再婚登记

原文标题: Cụ bà ở TP HCM yêu cầu hủy hôn nhân giữa chồng với 'người 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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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一名老妇人要求法院取消丈夫与“后来的妻子”之间的婚姻。这对夫妻自1975年前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79岁的阮氏(Nguyễn)要求法院撤销已故丈夫黄氏(Huỳnh)与后来的妻子黎氏(Lê,69岁,相关当事人)之间“违法婚姻”,请求获得支持。

阮氏要求撤销已故丈夫违法婚姻一案,已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根据刚刚公布并生效的判决,虽然黄氏与黎氏曾在乡人民委员会登记结婚,但按照有关规定,这段婚姻属于违法婚姻,法院予以撤销,因为黄氏与原配妻子之间的婚姻仍然有效。

据案件情况介绍,阮氏与黄氏自1975年前便共同生活,育有一名子女,现年50岁。阮氏陈述,因战争、生活动荡及其他一些原因,两人无法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得到双方家庭见证和认可。他们一同照料、抚养孩子并组建家庭。约在2001年至2002年,阮氏搬到儿子家中居住,以便帮忙照顾孩子。不过,她与黄氏仍经常往来、互相照应,从未要求法院处理离婚事宜。

后来,阮氏发现黄氏已与黎氏在两人居住的乡人民委员会登记结婚,并为儿子办理了出生登记。阮氏认为这桩婚姻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阮氏的儿子证实自己是黄氏唯一的儿子,同时表示不知道父亲曾与黎氏登记结婚。据他说,父亲出生时不识字。他请求法院考虑撤销这段婚姻。

阮氏和黄氏的兄弟姐妹等证人也证实,两人曾在双方家庭见证下举行婚礼,并自1975年前开始共同生活。从那以后,阮氏家庭中的喜庆活动均由两人操办。黎氏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约从1999年起便与黄氏恋爱并共同生活,到2006年登记结婚。两人没有共同子女。黎氏不同意阮氏的请求,称自己既不知道也不关心黄氏是否有孩子。在黎氏看来,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人负有证明该婚姻违法的义务。后来这桩婚姻为何仍被撤销?

去年底,胡志明市第8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接受阮氏的请求,宣告撤销黄氏与黎氏之间的违法婚姻。合议庭认为,尽管阮氏和黄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曾举办双方家庭认可的见面宴,双方家庭予以承认并见证。邻居也清楚了解二人的关系,当地居民在提交的意见书中签字确认。此外,两人育有共同子女。根据法律,这些情形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即《国会第35/2000号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第01/2001号联合通知》和《第53/2022号判例》。

黄氏在与黎氏登记结婚时,与阮氏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后来的婚姻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其中包括尚有妻子或丈夫时另行结婚。黎氏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黎氏认为,黄氏出生时曾说自己尚未与任何人结婚,因此她相信自己才是合法妻子。黎氏称,撤销婚姻将严重损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审理上诉后,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接受阮氏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维持原判。对于黎氏所称黄氏曾表示尚未与任何人结婚一节,法院解释,某些共同生活关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一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意味着其肯定不存在其他经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平整(Bình Nguyên)*

人物姓名已作更改。

翻译时间: 2026-10-27 10:12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胡志明市一名老妇、其丈夫及再婚配偶
何事
申请撤销再婚婚姻登记
何地
胡志明市
为何
老妇主张丈夫在原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前办理再婚登记
如何
老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婚姻登记无效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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