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规定暂进再出货物海关手续完成后在境内停留不超60天
原文标题: Hàng kinh doanh tạm nhập, tái xuất chỉ được lưu lại Việt Nam không quá 60 ngày kể từ ngày hoàn thành thủ tục hải quan tạm nh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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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026年7月22日,越南政府颁布第292/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外贸管理法》的若干条款及组织与实施指导办法,自2026年9月5日起生效。其中值得关注的一项规定是:从事暂进再出业务的货物自完成暂进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如需延期,商人可提交延期申请,但每批货物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从事暂进再出业务的货物自完成暂进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图源配图)
具体而言,第292/2026/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5款规定:5. 从事暂进再出业务的货物自完成暂进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如需延期,商人须向办理暂进手续的海关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每批暂进再出货物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超过上述期限的,商人必须将货物再出越南境外或予以销毁。因超过越南境内停留期限而销毁从事暂进再出业务货物的,由商人自行组织销毁,并依照环境保护及海关法律法规对销毁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如需进口入越南境内的,商人必须遵守货物进口管理及税收相关规定。
据此,从事暂进再出业务的货物自完成暂进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如需延长货物在越南的停留期限,商人须向办理暂进手续的海关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具体延期期限规定如下: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每批暂进再出货物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因此,从事暂进再出业务的货物在越南的停留时间最多可延长至120天,包括初始的60天以及经批准后最多60天的延期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按规定的停留期限届满后,商人必须将货物再出越南境外或予以销毁。此外,根据第292/2026/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4款,从事暂进再出业务的货物自暂进之时起至实际再出越南境外之时止,须接受海关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对于以集装箱方式运输的货物,除依海关机关规定执行的情形外,商人在从暂进口岸运至海关机关监管区域或再出口岸的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将货物分拆。
翻译时间: 2026-10-19 22:27
对中企影响
在越南开展转口贸易或暂进再出业务的中资贸易商须重新调整物流时间表,60天限期将增加滞港成本,逾期货物需退运或转为正式进口并补缴关税。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海关总局
- 何事
- 发布暂进再出货物境内停留期限规定
- 为何
- 防止借暂进再出名义规避关税、占用保税资源
- 如何
- 逾期须退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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