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强制社保义务如何处罚,《第283号议定》新规详解
原文标题: Trốn đóng BHXH bắt buộc bị xử phạt thế nào theo Nghị định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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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283/2026/NĐ-CP号法令规定逃缴强制社会保险(BHXH)的处罚标准,包括不为雇员办理强制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低于规定标准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或未足额缴纳应缴款项。依据第283/2026/NĐ-CP号法令,逃缴强制社会保险将受到何种处罚?(配图)
1. 逃缴强制社会保险最高罚款1.5亿越南盾
1.1. 未办理或未完整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最高罚款1.5亿越南盾
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在《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办理或完整登记应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登记,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
具体而言,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
未在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期限届满后60日内,为依法应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雇员办理登记。
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整登记应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
罚款标准根据违规雇员人数确定。具体而言,第44条第1款针对个人规定了八档罚款:
“a) 违规涉及少于10名雇员,罚款6000000越南盾至12000000越南盾;
b) 违规涉及10名至不足50名雇员,罚款12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
c) 违规涉及50名至不足100名雇员,罚款2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
d) 违规涉及100名至不足300名雇员,罚款3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越南盾;
đ) 违规涉及300名至不足500名雇员,罚款4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
e) 违规涉及500名至不足700名雇员,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60000000越南盾;
g) 违规涉及700名至不足1000名雇员,罚款60000000越南盾至70000000越南盾;
h) 违规涉及1000名及以上雇员,罚款70000000越南盾至75000000越南盾。”
但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7条第1款规定:“对组织处以的罚款金额为对个人罚款金额的2倍。”同时,该法令第7条第2款b项明确,依照越南法律成立并运营的企业属于适用双倍罚款标准的组织。因此,企业因未办理或未完整登记雇员社会保险而逃缴强制社会保险的,处罚标准如下:
违规雇员人数 个人罚款标准 企业罚款标准
少于10人 600万至1200万越南盾 1200万至2400万越南盾
10人至不足50人 12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24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50人至不足100人 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100人至不足300人 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
300人至不足500人 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8000万至1亿越南盾
500人至不足700人 5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1亿至1.2亿越南盾
700人至不足1000人 6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1.2亿至1.4亿越南盾
1000人及以上 7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 1.4亿至1.5亿越南盾
1.2. 逃缴强制社会保险,按逃缴总额处以36%至40%的罚款
除未办理或未完整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外,第283/2026/NĐ-CP号法令第44条第2款还规定了逃缴强制社会保险款项的处罚:
“2. 对用人单位存在下列逃缴强制社会保险行为之一的,处以逃缴强制社会保险总额18%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0000越南盾:
a) 申报低于《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将工资作为强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b)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社会保险款项,且距《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最迟强制社会保险缴纳日期已超过60日;缴费主管机关已依照《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进行催缴,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因此,按逃缴总额的一定比例处罚的行为分为两类。
第一类,申报低于规定标准的工资作为强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用人单位申报的强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二类,超过60日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社会保险款项。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认定:
已超过规定的最迟强制社会保险缴纳日期60日;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社会保险款项;
缴费主管机关已依照规定进行催缴;
该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针对上述两类行为,第44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按逃缴总额18%至20%处以罚款,最高为7500万越南盾。由于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的2倍,对应处罚标准如下:
违规主体 按逃缴强制社会保险总额计算的罚款比例 最高罚款金额
个人 18%至20% 7500万越南盾
企业 36%至40% 1.5亿越南盾
2. 企业逃缴强制社会保险,必须补足款项并按日加缴0.03%
除罚款外,第283/2026/NĐ-CP号法令还规定了纠正逃缴强制社会保险行为的补救措施。
2.1. 被要求完整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并补足逃缴款项
对于未办理或未完整登记强制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行为,第44条第3款a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雇员办理强制社会保险登记,或完整登记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补足逃缴的强制社会保险款项;并按照第1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将逃缴强制社会保险款项及逃缴天数按每日0.03%计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该项规定,实施第44条第1款所列强制社会保险逃缴行为的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登记或完整登记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
翻译时间: 2026-10-22 07:07
对中企影响
自2026年8月1日起,在越中资企业须为员工按时办理强制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否则可能面临100万至2400万越南盾罚款;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还需同步核查失业保险参保及劳务中介合规要求。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社会保险法适用企业及用人单位
- 何事
- 《第283/2025/NĐ-CP号议定》罚则细化
- 何时
- 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 何地
- 越南全境
- 为何
- 细化《2014年社会保险法》罚则,强化强制参保合规
- 如何
- 逾期6个月以上未办强制社保手续,处1800万至2400万越南盾罚款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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