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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号公函规范庭审录音录像同意程序

原文标题: Công văn 649: Ghi âm, ghi hình người tham gia phiên tòa phải được người đó và Thẩm phán đồng 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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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公民对参加诉讼人员、庭审人员及会议人员录音录像条件提出的反映作出答复,见2026年10月19日649/TANDTC-PC号公函。反映内容称,《12/2026/TT-TANDTC号通知》第4条第4款规定,对其他参加诉讼人员、参加庭审人员及参加会议人员录音录像,须经本人和审判员同意。公民询问,在上述人员不同意的情况下,如何取证、如何记录庭审过程。对庭审人员录音录像,须经本人和审判员同意(示意图)。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649/TANDTC-PC号公函中表示,对其他参加诉讼人员、参加庭审人员及会议人员录音录像,须经本人和主审审判员或会议主持人同意。该规定载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1条第3款,并由《12/2026/TT-TANDTC号通知》第4条第4款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19日529/TANDTC-PC号公函要求,各人民法院应创造便利条件,使参加诉讼人员、参加庭审人员及会议人员能够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设备查阅案卷、文件和证据,或对庭审、会议过程录音录像。

关于记录庭审、会议过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整个过程均须制作笔录,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b项、《行政诉讼法》第166条第1款第b项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存入案件卷宗。庭审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诉讼参加人有权查阅庭审笔录,并可依法要求对其中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予以记录。

翻译时间: 2026-10-27 15:20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司法部、出庭人员及审判长
何事
规范庭审录音录像的同意程序
何地
越南法院审判活动
为何
规范法庭记录与影像采集并保障出庭人员权益
如何
实施录音录像前须同时获得当事人与审判长同意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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