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发布环境监测结果出具前处置措施指引
原文标题: Hướng dẫn biện pháp khi chưa có kết quả quan trắc môi trườ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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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以上内容载于环境司2026年10月19日第4028/MT-CLMT号公文,内容是关于指导开展环境监测若干相关事项。近段时间,农业与环境部收到部分地方及项目业主、设施运营单位的文件,反映一些环境监测服务提供组织已通知暂停或中断监测活动,实施环境监测面临困难。为此,第4028/MT-CLMT号公文就项目业主、设施运营单位尚未取得环境监测结果时适用的措施作出如下指导:
- 在尚不能按规定开展废弃物监测期间,项目业主、设施运营单位应负责按规定运行废物处理设施,主动跟踪运行参数,可使用快速检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如有),并取样、保存样品,用于内部管理、管控、保存资料以及完整记录运行过程信息、数据,以供国家行政机关检查、监督。上述措施不替代法定及环境许可证规定的监测义务。
(尚未取得环境监测结果时应采取的措施示意图)
- 根据随附于2026年第66.19/2026/NQ-CP号决议发布的附件A第I部分第5项c点的规定,监测结果表必须列明实施监测的组织,以及该组织公布能力范围以外的参数(如有),并附上由相关组织出具的监测结果表。因此,如某一组织不具备全部参数的监测能力,项目业主、设施运营单位可针对各项参数分别选择符合规定条件和业务范围的其他组织。取样、保存、运输、交接和分析必须遵守第10/2021/TT-BTNMT号通知规定的监测方法、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QC)要求。
- 如样品已经采集,但监测组织被暂停执业、暂停开展业务或无法出具结果,项目业主、设施运营单位应核查取样档案、样品状况、样品保存条件及保存期限,以确定能否交由符合规定的组织继续分析。样品如不再满足分析的技术要求,或无法取得有效的环境监测结果,项目业主、设施运营单位应主动选择符合条件的组织,尽早对尚未取得有效结果的参数重新开展监测。
翻译时间: 2026-10-20 22:23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工业项目及矿山承包方需在环境监测结果出具前主动落实围挡、防尘网、洒水等临时措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否则可能面临违规风险。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及下属环保机构、项目业主
- 何事
- 发布环境监测结果出具前的临时处置措施指引
- 何时
- 近期发布
- 何地
- 越南全国,适用于各工业项目、矿山及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
- 为何
- 衔接2020年《环境保护法》,填补监测空档期的防控空白
- 如何
- 项目方在正式监测结果出具前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应急措施并报告环保部门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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