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8号决定规范医保跨机构诊疗数据共享
原文标题: Quyết định 3218/QĐ-BYT: Dữ liệu khám bệnh của người dân được chia sẻ, đồng bộ từ BHXH Việt 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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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关于第3218/QĐ-BYT号决定所涉《卫生部健康数据门户管理、运行、使用、开发、数据共享及网络安全保障规程》的决定于2026年10月14日颁布。随第3218/QĐ-BYT号决定(2026年10月14日)一并发布的规程规定,从越南社会保障部门共享、同步的居民就诊数据,是卫生部健康数据门户个人健康数据库的组成部分。越南社会保障部门共享、同步的居民就诊数据(示意图)。
具体而言,第3条第2款规定:2.个人健康数据库包括:从医疗机构收集的居民定期体检和筛查数据、从越南社会保障部门共享及同步的居民就诊数据,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收集的其他健康数据。此外,健康数据门户负责收集、接收、存储、更新、同步、开发及共享健康数据。该系统同时用于在VNeID应用上建立和更新电子健康档案,并与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连接、联通。连接和同步活动必须符合第15条的要求。
根据本条第1款,连接工作必须遵守卫生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数据标准、连接及共享规定和技术规格,符合获批目的和范围,并满足个人数据保护要求。随第3218号决定发布的规程第15条第2款要求,实施连接的单位确保所发送数据采用正确结构、格式,内容完整、准确、有效且及时;保护联通账户和认证信息;跟踪连接状态并协调处理错误和事故。
如同一人员的数据在不同来源之间存在差异、冲突或偏差,应交由系统管理单位牵头或协调进行核对。负责建立、提供和展示数据的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的数据进行核查、验证、提供信息及修正。
根据第16条第3款,核对后的数据修正应优先在源系统或源数据库中实施。健康数据门户应根据已修正的源数据或主管机关、组织的确认结果进行更新和同步。同步后的数据开发工作仍须遵守第11条第1款:符合目的、对象、权限及授权分工范围。在尚未确定允许开发数据的法律依据、目的、对象或范围时,不得进行数据开发、提供或共享。
翻译时间: 2026-10-29 10:12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企业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及费用报销时,将可依托越南社会保险与医疗机构互联后的统一诊疗数据流程,需按新规核对数据共享和结算要求。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卫生部、越南社会保险机构
- 何事
- 推动居民诊疗数据共享同步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加强医疗信息互联并提升医保服务与管理效率
- 如何
- 将居民疾病诊疗数据与越南社会保险机构平台共享、同步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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