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原产地主体须按规定留存并提供原产地证明档案
原文标题: Tổ chức, cá nhân thể hiện xuất xứ Việt Nam phải lưu hồ sơ và chứng minh xuất xứ khi được yêu cầ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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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026年10月9日,政府颁布第384/2026/NĐ-CP号决议,规定国内生产和流通货物的越南原产地认定事宜。该决议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第384/2026/NĐ-CP号决议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 标注越南原产地的商人、组织、个人的责任 一、在商品标签或载有商品相关信息的资料、物品上标注越南原产地的商人、组织、个人,须遵守本决议的规定。对于经商人、组织、个人认定具有越南原产地的货物,相关商人、组织、个人须遵守商品标签标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商品质量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在商品标签或载有商品相关信息的资料、物品上标注越南原产地的商人、组织、个人,须遵守本决议。对于被认定具有越南原产地的货物,相关主体须遵守商品标签标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商品质量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标注越南原产地的组织和个人须留存档案并在被要求时证明原产地(配图)
该条款还规定,在商品标签或载有商品相关信息的资料、物品上标注越南原产地的商人、组织、个人,须就其所公布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须保存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档案和凭证,以供主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和凭证包括进货发票、原材料清单、生产流程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形式保存的,按会计法律和档案管理法律的规定执行。此外,商人、组织、个人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有责任按本决议规定证明货物具有越南原产地。对于在国内生产、流通后出口的货物,须遵守越南关于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法律以及进口国的规定。关于过渡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在决议生效时间(即2027年1月1日)之前依法标注越南原产地标签的货物,可继续使用该标签,直至货物保质期届满。第384/2026号决议不调整以下事项:为适用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措施而进行的原产地认定;标签上其他强制性内容和标注方式;产品、货物溯源活动。
翻译时间: 2026-10-13 15:22
对中企影响
在越中资加工企业及对越出口商如使用越南原产地证,需确保加工工序达到越南原产地标准并完整保存证明文件,否则出口货物不得标注"越南制造"并可能影响享惠出口。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工贸部
- 何事
- 起草原产地证明管理法令并征求意见
- 何时
- 截止2026年9月14日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防止虚假原产地标识,衔接自贸协定原产地核查机制
- 如何
- 要求原产地声明主体在主管部门核查时提交并留存相关档案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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