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禁止转让尚未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
原文标题: Đề nghị cấm chuyển nhượng hợp đồng mua bán nhà ở hình thành trong tương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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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讨论现场全景图片:国会
10月30日上午,国会围绕《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进行会场讨论。多名议员关注多个问题,包括未来房地产交易中的定金条件、担保机制,以及在买方取得产权证前保留合同金额5%的规定。未来期房合同转让催生了房地产炒作机制。
议员黎清欢(山罗)图片:国会
谈及未来期房合同转让的规定,山罗籍议员黎清欢(Le Thanh Hoàn)建议在法律草案中禁止此类交易,同时制定房屋建成后转为现房销售的路线图。
黎清欢(Le Thanh Hoàn)代表
他表示,从经济和法律性质上看,期房合同转让转让的是合同权益,而非有形资产。由于房屋尚未实地建成,尚未验收交付,“允许在纸面上自由买卖合同权益,已将期房买卖合同变成一种衍生金融权利证券化形式,使交易各方无需交付任何实际资产,便可买卖有关资产的承诺。”黎清欢分析说。
他认为,这项政策形成了房地产炒作机制。最初投资者只需支付一笔定金或少量款项即可占位;待市场价格上涨后,再转让给F2、F3获取差价。按初始投入总额计算,利润率可能达到投入资金的50%或100%。此时流入市场的资金本质上属于短线投机,主要依据涨价预期运行,并非以买房或持有资产为目的。
他还警告,期房合同在多层中间商之间频繁转手,每次转让都会增加差价和中介费用,最终买家拿到的公寓价格可能升至原始价格的1至2倍。实际有住房需求的人因此被挤出市场。
基于上述分析,黎清欢建议禁止转让未来期房买卖合同,同时制定房屋建成后实施现房销售的路线图。他说:“这才是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措施。”
终止未来期房买卖合同转让许可,并非机械地收紧市场,而是将房地产市场中由此衍生的投机因素剥离出去的必要举措。
黎清欢(Le Thanh Hoàn)代表
郑春安议员图片:国会
来自同奈的郑春安(Trịnh Xuân An)议员也建议补充“操纵房地产市场”的概念,并规定禁止相关行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可以定性、定量,其危害程度不亚于操纵证券市场,而后者已在刑法中作出规定。
项目条件不具备时严禁收取定金
陈红明部长图片:国会
在答复议员意见时,建设部部长陈红明(Trần Hồng Minh)介绍了定金条件及法律草案关于项目获准经营的具体规定。其中,项目未达到规定条件、尚未获准销售时,严禁收取定金。涉及定金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陈红明(Trần Hồng Minh)说:“项目要获准收取定金,投资方必须完成多项程序、手续并满足规定条件。只有认真落实各项规定,投资方才能进入收取定金的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发放产权证前保留合同金额5%的规定,部长强调,这笔款项通过银行担保机制予以保障。他表示,如果投资方公开透明、遵守规定,就必须全面履行从项目启动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并交付客户全过程中的义务。
“对于投资方已经产生的义务,如土地使用费、税款及其他各项财务义务,没有任何理由不予履行。”陈红明强调。
工程建成后,剩余的5%款项也须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为客户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资产所有权证。只有这样,投资方才能取得这笔款项。
“我想说,对于认真落实规定的投资方,这项规定不会造成明显障碍。”陈红明说。
不过,部长同时指出,近期出现了一些不真实项目、虚假项目和有欺诈迹象的项目,甚至存在市场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因此,此次各项规定必须严密设计,以保护客户、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翻译时间: 2026-10-30 15:11
对中企影响
若禁令最终落地,尚未完成产权登记或交付的越南房屋买卖合同将无法转让,中资开发商、投资者及在越购置未完工房产的华商将面临交易核验、合同转让和资金退出受限;目前该提议尚无正式文件及生效日期,暂未构成现行禁令。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房地产主管部门
- 何事
- 提议禁止转让未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
- 何地
- 越南
- 为何
- 防范虚假房地产交易、逃税和规避监管
- 如何
- 通过限制尚无法明确房屋权利归属的合同转让,强化房地产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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