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保留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认证要求
原文标题: Vẫn giữ công chứng, chứng thực với các giao dịch về chuyển quyền sử dụng đấ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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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026年10月28日,越南政府颁布第345/NQ-CP号决议,就将国会第171/2024/QH15号决议关于土地法(修订草案)的公证、认证及法律化建议作出规定。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公证、认证仍予以保留(示意图)。根据第345/NQ-CP号决议第1条,对于土地法(修订草案)中有关公证、认证的规定,政府继续采纳随附第943/TTr-CP号报告于2026年10月19日提交国会的内容,方向为:“政府规定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所订立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认证,须符合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以及土地管理数据互联互通要求。”
因此,政府继续主张保留对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所订立各类合同办理公证、认证的规定,而非完全取消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公证、认证要求。不过,具体须办理公证、认证的合同类别将由政府规定,并与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及土地数据互联互通工作相衔接。
根据现行2024年《土地法》第27条第3款第a项(第31/2024/QH15号法律),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资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或出资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但该条第3款第b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而言,2024年《土地法》第27条第3款第b项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资产进行转让、出资,且交易一方或各方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的合同,可以按照各方要求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即在此类情形下并非强制办理。
第345/NQ-CP号决议自签署发布之日起生效,即2026年10月28日。
翻译时间: 2026-10-29 22:11
对中企影响
涉及土地使用权买卖、赠与、交换或项目用地流转的中资企业和项目仍须办理公证与认证文件,交易文件合规成本及办理时间要求不变。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公证机关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
- 何事
-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公证认证
- 何地
- 越南
- 为何
- 通过公证认证核验交易意愿与文件真实性,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 如何
- 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提交公证机关核验,依法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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