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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规:企业不得将定期环境监测延期至下一周期

原文标题: Doanh nghiệp không được hoãn quan trắc môi trường định kỳ sang kỳ tiếp th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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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2026年10月19日,环境局发布第4028/MT-CLMT号公函,指导部署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若干事项。根据第4028/MT-CLMT号公函的指导,项目业主、设施单位实施定期环境监测的责任具体规定如下:根据经第05/2025/NĐ-CP号和第4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的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97条和第98条,项目业主、设施单位有责任按照环境许可证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参数和频次,定期开展废水、粉尘、废气监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将定期监测义务延期、推迟或顺延至下一周期。因此,项目业主、设施单位有责任主动选择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监测。企业不得将定期环境监测推迟至下一周期(示意图)。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条件,政府2026年5月18日第66.19/2026/NQ-CP号决议规定,不再办理环境监测服务经营活动合格证书的签发、调整手续。服务提供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行公布其服务能力和业务范围,并在提供监测服务前向农业与环境部提交通知文件。依据该决议过渡性规定,已取得环境监测服务经营活动合格证书且仍然有效的机构,可继续使用该证书。

此外,经修订、补充的第02/2022/TT-BTNMT号通知第50条第10款,就建立、上传并持续更新符合环境监测服务经营活动条件的机构名录作出规定,相关名录应刊登在农业与环境部网站及受委托审定机构的网站。

根据第4028/MT-CLMT号公函,截至该公函发布时,已有192家机构取得农业与环境部颁发的环境监测服务经营活动合格证书。已获发合格证书的机构及依规定自行公布信息的机构名录,刊登在农业与环境部行政事项办理信息系统的网站(https://motcua.mae.gov.vn)和环境局网站(https://vea.mae.gov.vn)。因此,项目业主、设施单位可参考上述名录,选择合适的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机构。

如未能找到能够实施环境监测的服务提供机构,农业与环境厅有责任指导项目业主、设施单位完整保存寻找、联系监测服务提供机构以及与其签订合同(如有)的过程档案和文件,并保存说明无法开展监测活动原因的材料,以便主管机关提出要求时提供。不可抗力情形的审查、认定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如有),按照有关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翻译时间: 2026-10-20 22:23

🇨🇳

对中企影响

中资企业

在越中资制造企业须按环评批复及行业规定周期完成废水、废气监测并如实报送数据,延期监测可能面临1亿至5亿越南盾罚款、停产整治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核心要素 · 5W1H

谁
越南政府
何事
发布第281/2026/NĐ-CP号议定规范环境监测周期
何时
2026年8月28日发布,2026年10月15日施行
何地
越南全境
为何
堵住企业借技术理由长期拖延监测的监管漏洞,提升排污监管时效
如何
禁止将本期定期监测推迟至下一周期,违者罚款1亿至5亿越南盾并可责令停产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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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摘要由 AI 生成, 可能存在偏差。重大事项请以 原文 为准。 抓取于 2026-10-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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