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部署第20号决议完善海洋经济法治框架
原文标题: Từ Nghị quyết số 20-NQ/TW đến nền tảng pháp luật vững chắc cho quốc gia biển mạnh - Bài 3: Khắc phục “khoảng trống” thể chế cho kinh tế biển xanh, chống chịu biến đổi khí hậ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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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从第20-NQ/TW号决议到建设海洋强国稳固的法律基础第3篇:填补海洋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空白”
太阳能发电为利用海域开发可再生能源开辟了新的可能。
朝着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迈进,海洋不仅是资源开发空间,也是可再生能源来源、吸收和封存碳的场所,是抵御气候变化的“屏障”、生物多样性宝库,也是数百万沿海居民生计的基础。要将这些价值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完善制度,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利益。这也是第20-NQ/TW号决议的主张:在生态承载限度内发展,坚决不以牺牲环境换取单纯的经济增长。
2026年11月4日星期三07:04(GMT+7)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新兴行业
第20号中央委员会决议(20-NQ/TW)提出到2030年的经济目标:沿海各省、市地区生产总值总和占全国GDP的70%以上。沿海各省、市人均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至1.3倍。沿海地区地区生产总值平均增速力争达到11%/年以上。发展装机容量6至10GW的海上风电项目(ĐGNK)。由越南船队承运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市场份额达到20%;物流成本降至GDP的12%以下。海洋、海岛旅游总收入平均增长14%/年。海水养殖产值平均增长8%/年;海水养殖占水产品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5%。
为实现上述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NLTT)和海洋新兴行业被确定为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拓展增长空间、提升海洋经济价值。具体而言,第20号中央委员会决议(20-NQ/TW)要求完善海上风电(ĐGNK)、海上太阳能及其他能源类型的开发规划、机制和政策;建立鼓励外资投资大型海洋可再生能源项目并与技术转让要求相结合的机制。决议在推动沿海地区可持续能源转型、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的同时,还确定发展海上偏远地区就地供电、沿海数据中心,以及高技术海水养殖、海洋医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淡化、波浪能、氢能和绿氨等新兴经济领域。
然而,要将上述举措转化为实质性增长动力,要求不只是发展技术或吸引投资资源,首先要建立一套足以协调海洋经济活动的制度体系。海上风电(ĐGNK)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因为同一项目可能同时受到电力、投资、招标、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航运、水产、国防、安全和自然保护等法律的调整。从法律角度看,《2024年电力法》专设一节四条,对海上风电(ĐGNK)从勘察、投资意向到投资者选择作出规定。第58/2025/NĐ-CP号法令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海域勘察面积、勘察数据以及投资者选择条件和方法等事项。
这些举措推动了新兴能源领域法律走廊的初步形成。尽管如此,要实现第20号中央委员会决议(20-NQ/TW)提出的6至10GW目标,法律机制仍需妥善协调海上风电(ĐGNK)发展与航运通道、渔场、自然保护区、国防安全要求、景观保护及海洋使用社区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海上风电(ĐGNK)之外,漂浮式太阳能也在开辟利用可再生能源潜力的新途径,通过利用水面空间,减少对陆地土地的使用。在越南,这一模式目前主要部署于水库、水电站蓄水池和污水处理湖,而一些国家已在沿海和近海水域研究、试验和发展漂浮式太阳能系统。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组织的“2026年实地考察之旅”(Press Trip 2026)期间,《越南法律报》记者赴广平?(Quảng Ngãi)和岘港(Đà Nẵng)实地探访了可再生能源企业Damintech在Tam Thăng工业园区部署的0,25MW漂浮式太阳能系统。
接受记者采访时,NLTT Damintech公司总经理潘黄英(Phan Hoàng Anh)分析称,漂浮式太阳能具有利用现有水域面积、限制将农业用地转作能源生产用途等优势。水环境对光伏板的冷却效应,在炎热日照条件下可使发电效率提高8 - 10%。如果在水电站水库投资漂浮式太阳能项目,即可直接利用水电厂已有的输电线路,尤其是在部分能源项目面临土地清障和产能释放困难的背景下。
除NLTT外,高科技海水养殖也是推动海洋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点领域,其方向是降低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加强科学、技术(KHCN)的应用,掌握产业链。其中值得关注的方向之一,是研究在越南生产龙虾种苗。
在2026年10月18日举行的“越南掌握海水龙虾种苗生产技术和淡水虾种选育技术研讨会”上,科技与环境部部长武海军(Vũ Hải Quân)强调,要落实第20-NQ/TW号决议,提升出口水产业能力,掌握核心技术。部长表示,要培育出优质且具有竞争力的种苗,需要国家、地方、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密切配合。目标不能仅限于在实验室培育种苗,还要形成商业化生产能力,逐步培育出在地区和世界具有竞争力的种苗企业。
当海洋生态系统成为“气候资产”
红树林、海草床和潮滩等沿海生态系统不仅提供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岸并维系社区生计,还能够吸收并将碳储存在生物量和沉积层中,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减轻海浪和风暴的影响。在越南承诺2050年实现净排放“0”的背景下,海洋生态系统的价值不应只从保护的角度看待,还应与气候政策、绿色金融和碳市场联系起来。
保护和恢复沿海珊瑚礁有助于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图片:PLVN/Linh Chi)
第20-NQ/TW号决议明确提出,“有效、可持续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与保护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相结合,以绿色、智能、在海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限度内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推进”。决议强调扩大海洋保护区体系并对具有高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区域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恢复并发挥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潮滩、红树林潟湖和各类特有生态区域的价值,并提出多项具体目标。
然而,要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的部署付诸实践,不仅需要完善资源保护机制,还必须识别并量化生态价值,为动员可持续投资资源创造条件。为此,在国家蓝碳伙伴关系计划(NBCAP)框架下,农业与环境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越南正在制定《2026 - 2030年国家蓝碳行动路线图草案》。
确定的六个优先领域包括:政策和治理;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金融与投资;科学、数据以及测量、报告、核证(MRV);私营部门参与并与可持续生计相结合;能力建设和传播。制定国家行动路线图,表明工作思路正从主要将保护视为财政支出,转向探索为自然保护和恢复动员投资资源,同时确保沿海居民拥有可持续生计。
越南漂浮式太阳能的 development 规模目前仍较小。据潘黄英(Phan Hoàng Anh)估计,该类项目目前约占太阳能市场的1%,占全国总发电量的约0,1 - 0,2%。除抗风能力、适应水位变化、防腐蚀、保障锚固系统安全以及维护等技术挑战外,缺乏专项政策和法律程序也在限制漂浮式太阳能潜力的开发。特别是当项目向海上拓展时,必须与海洋空间规划相衔接,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保障海洋使用社区的权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保障海洋使用社区的权益。
(待续)
翻译时间: 2026-11-04 10:16
对中企影响
越南将加快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绿色氢氨及海洋养殖等产业规划和项目遴选规则建设,中资能源、装备制造及工程企业参与相关沿海项目的投资与承包机会增加,同时需应对海域调查、审批、生态保护和社区协调等准入要求。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共中央委员会;科技与环境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Damintech可再生能源公司;沿海省市;科技与环境部部长武海群
- 何事
- 部署第20号决议并完善海洋经济法治框架
- 何时
- 2026年11月4日;2026年10月18日
- 何地
- 越南沿海省市;广南省;岘港市;Tam Thăng工业园区
- 为何
- 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新兴产业拓展增长空间,同时兼顾生态保护、气候减排、资源利用与社区权益
- 如何
- 完善跨部门规划、投融资和监管制度,以海上风电、漂浮式光伏及科技海洋养殖推动经济转型,并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核心技术商业化
📜 涉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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