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多缴增值税不予退还
原文标题: Không hoàn thuế GTGT nộp thừa với hàng nhập khẩu xuất trả chủ hàng nước ngoài có tờ khai xuất khẩu từ 0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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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这是海关总署在编号为23244/CHQ-NVTHQ、日期为21/10/2026的公函中作出的指导内容,涉及退还出口并退运给外国货主的货物多缴增值税。对于自01/7/2025起办理出口申报的进口后原路退运外国货主的货物,不退还多缴的增值税(资料图片)
就多科有限责任公司(Dorco Living Vina)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对于进口后因申报有误而未投入生产、并再次退运外国供应商的进口原材料,应如何处理增值税问题。在编号为23244/CHQ-NVTHQ的公函中,海关总署按两个时间节点作出指导:
在01/7/2025之前:进口后再次退运外国货主的货物,按照海关总署(现为海关总署)第1453/TCHQ-TXNK号公函(14/3/2019)的指导执行。
自01/7/2025起: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第15条第1款a项和第181/2025/NĐ-CP号法令第29条第1款,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后再次出口至第三国的情形。因此,对于自01/7/2025起登记出口申报、进口后再次退运外国货主的货物,不退还多缴的增值税。
海关总署建议企业联系其办理申报的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增值税,以获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抵扣的指导。
翻译时间: 2026-10-24 07:08
对中企影响
自2025年7月1日起使用境外出口商出口申报单的进口货物,若存在多缴越南增值税,相关进口商不得退税或获退还,中资企业需重新核对进口增值税申报及出口单据,降低重复缴税或退款申请受阻风险。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财政部、越南海关总署及进口商
- 何事
- 对进口货物多缴增值税不予退还
- 何时
- 出口申报单自2025年7月1日起签发
- 何地
- 越南全国进口清关环节
- 为何
- 防止同一批进口货物在出口退税与进口退税中重复享受税款退还
- 如何
- 进口商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时,凭境外出口商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具的出口申报单申报的税款,不纳入退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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