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健康数据平台七类禁止行为
原文标题: Bộ Y tế quy định 7 nhóm hành vi không được thực hiện đối với Cổng dữ liệu sức kh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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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卫生部于2026年10月14日发布第3218/QĐ-BYT号决定,并配套发布《健康数据门户管理、运行、使用、开发、数据共享及网络安全保障规定》。其中,配套第3218/QĐ-BYT号决定颁布的该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行为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a)非法阻碍机关、组织和个人连接、开发、使用其合法数据;b)收集、访问、开发、使用、复制、提取、提供、共享、移交或披露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数据;c)将数据用于不当目的,或侵犯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d)歪曲、伪造、损坏、删除或非法更改数据;đ)非法买卖、交换数据;e)非法入侵、破坏技术基础设施,或实施干扰、阻碍系统运行的行为;g)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因此,针对健康数据门户,共有07类禁止行为:第一,非法阻碍机关、组织和个人连接、开发、使用其合法数据。第二,收集、访问、开发、使用、复制、提取、提供、共享、移交或披露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数据。第三,将数据用于不当目的,或侵犯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歪曲、伪造、损坏、删除或非法更改数据。第五,非法买卖、交换数据。第六,非法入侵、破坏技术基础设施,或实施干扰、阻碍系统运行的行为。第七,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卫生部规定针对健康数据门户的7类禁止行为(示意图)。除明确禁止行为外,第4条第2款还要求,收集、建立、更新、存储、处理、开发和使用健康数据的活动,必须符合目的、对象、权限、范围,并具有法律依据。数据处理应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及时、统一和完整。关于访问账户,第9条第2款规定,账户必须与获发账户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绑定,不得共用、出借、转让,也不得用于不当目的或超出授权范围。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身份验证信息,发现账户存在泄露、被盗用或被非法使用的迹象时,应及时通知。根据第17条第2款,健康数据属于敏感个人数据。第19条第6款要求,对健康数据的一切访问、开发、更新、编辑、提取、提供和共享活动均须进行管控、记录并留存日志。日志必须受到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修改、删除或销毁。
翻译时间: 2026-10-29 10:13
对中企影响
在越南运营医疗健康、信息技术或数据服务业务的中资企业需调整健康数据访问、共享及安全保护流程,确保符合卫生部规范并承担违规处置风险。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卫生部
- 何事
- 规定健康数据平台七类禁止行为
- 何地
- 越南全国
- 为何
- 规范健康数据平台运行并保护居民健康信息与隐私
- 如何
- 以规范形式列明数据访问、使用、共享及安全保护环节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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