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警方少将否认以赔偿金换取免责
原文标题: Đại tá Đỗ Cảnh Thìn: Không phải có tiền khắc phục là được miễn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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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杜景辰大校:并非有钱克服后果就能免予刑事责任
河内非传统安全研究院副院长杜景辰(Đỗ Cảnh Thìn)大校表示,需要区分宽大与赦免,以避免“有钱克服后果就能免予刑事责任”的错误认知。该信息在10月30日上午由《今日农村报》主办的“经济案件缴纳款项克服后果、严惩与宽大相协调”研讨会上提出。
在国会刚通过第37号决议关于处理涉及国有、私营经济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的背景下,与会代表提出多项意见,建议完善制度以彻底追回资产并提高经济案件后果克服成效。
第37号决议规定,组织和个人如满足足够条件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不贪污;为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行事,或不存在牟利动机;不造成资产流失浪费;或如有流失浪费则须全额弥补损失。决议允许若干情形免除刑事责任即不被视为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在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创意、数字化转型中因遭遇风险造成损失但已遵守正确流程并充分采取预防措施者。第37号决议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3年。
河内国家大学非传统安全研究院副院长杜景辰副教授、博士、大校对鼓励经济案件违法者主动缴纳款项“是人道的,而非纵容”给予评价。但他认为需要明确区分宽大与赦免、免除刑事责任与免予执行刑罚。违法者仍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故意违规后利用金钱设法减轻责任,则不能与真诚、自觉克服损失者等同看待。他认为,政策适用须审慎,以避免产生“只要有钱克服就能免予刑事责任”的错误认知。
杜景辰大校在研讨会上
不少国家干部存在“不做就不错”心理
据国会代表范文和(Phạm Văn Hòa,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表示,颁布第37号决议旨在鼓励干部、公职人员以及企业大胆执行任务、投资生产经营,为公共利益服务。该政策也克服了近年来不少能力强、水平高的干部因执行任务而陷入法律纠纷的状况。“以前入狱者大多学历较低。但近来,陷入法律纠纷者中不乏副教授、博士及高学历、高学位者。因此如果按照第37号决议施行政策,很可能好医生将有机会继续留在社会上治病救人”,范文和表达观点。他认为,“做会错,不做不错”是当前不少国家干部的普遍心理。第37号决议将“消除”这一障碍,只需干部坚决、公正行事,为公共利益,不贪污,不谋私利。反之,他也认为不应滥用政策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如果滥用,不少人将产生“牺牲父辈、巩固子孙”的思想。当不少人铤而走险为后代挣钱挥霍时,“放任不管”心理也可能出现。
国会代表范文和在研讨会上
建议明确减轻刑罚所需的克服比例
针对“克服后果多少才能减轻刑事责任”的疑问,律师陈俊英(Trần Tuấn Anh)表示,法律规定尚无具体制裁条款。目前仅有贪污财产罪和受贿罪缴纳3/4可获死刑转无期徒刑的规定,但在上述两罪名已取消死刑后也不再适用。与此同时,依据《刑法》第51条第1款确定每名被告须缴纳多少款项才能被认定为自愿克服后果情节却十分复杂。特别是在多名共犯角色和经济条件不同的案件中。陈俊英律师举例,某企业逃税十亿越盾,其中总经理和会计长已缴纳全部款项以克服后果。此时,被认定为协助共犯的会计人员须再缴纳多少才能获减轻情节考量。针对这一不足,律师建议须研究并将经济犯罪的后果克服比例规定法律化。例如,犯罪人缴纳损失50%以上并有如实供述情节,可适用低于量刑幅度最低限的刑罚。
范裕
翻译时间: 2026-10-30 15:19
核心要素 · 5W1H
- 谁
- 越南警方少将Đỗ Cảnh Thìn
- 何事
- 否认支付赔偿金即可免除刑责
- 何地
- 越南
- 为何
- 澄清赔偿行为不能取代刑事责任认定
- 如何
- 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标准,说明支付赔偿金本身不产生免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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